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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20〕10号)
  • 时间:2020-07-14 17:52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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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FG2020013

云府办〔2020〕10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

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云浮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住宿的农家乐、山庄、驿站、客栈。

第三条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小组,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保障民宿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推动发展具有禅文化、石文化、南江文化等本土文化特色的精品民宿。

公安机关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建立安全防范制度,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使用、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监督落实民宿经营者做好信息采集等工作。

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市消防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家消防技术要求基础上制定我市民宿消防技术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做好民宿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督促落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依法查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无证经营等行为。

发改、财政、人社、住建、卫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水务、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管理相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应当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七条 支持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

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南粤古驿道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组织编制民宿发展规划,提出民宿总体发展规模、区域分布、经营特色、保障举措等指导性意见。

 

第二章  开办要求

 

第九条 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执行,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对利用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根据本市实际,在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前款规定的民宿规模要求。

第十条 民宿选址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详细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第十一条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当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禅文化、石文化、南江文化以及其他历史文化区民宿建筑风貌应当富含相应文化内涵,凸显民宿文化特色。

第十三条 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使用公安机关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要求上报公安机关;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客房的门、窗需符合防盗要求。

第十五条 民宿应当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布草、茶杯等公共用品用具要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并能应住客合理要求提供相应服务;客房卫生间应当有防潮通风措施,每天全面清理一次,无异味、无积水、无污渍。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六条 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确保食品来源、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 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民宿污水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暂无条件接入污水管网的应当配备相应处理能力和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实施分类处理。

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三章  开办程序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兼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 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民宿登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民宿登记信息应当与有关监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一条 民宿登记事项包括:

(一)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

(三)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

(四)营业执照;

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凭证。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提交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出一次性告知补正。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决定停业的,应当到原登记的部门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并在显眼位置公布12345热线或者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依法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民宿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六条 民宿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循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七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八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民宿经营者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民宿发展需要,统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一条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民宿宣传推广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开展民宿产品推介活动,更新发布民宿名录。

第三十三条 旅游、公安机关、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人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第三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旅游、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法行为,对民宿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予以通报,列入诚信“红黑名单”,并在本辖区政府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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