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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19〕24号)
  • 时间:2019-12-16 09:19
  • 来源: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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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FFG2019015

  云府办〔2019〕24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

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




云浮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结合我市消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定期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分管领域的消防专项督查,推动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推动本部门消防工作的落实,分管领导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预留消防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政府绩效考核等级评定等内容。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工作应当每年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村秋收春种季节、森林特别防护期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将消防安全纳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智慧城市建设范畴,推广运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组织投放消防安全知识类公益广告、宣传片、海报、横幅等。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计划。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火灾隐患整治重点地区或行业,进行挂牌督办,在年底前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纳入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评内容。

  (五)依法建立建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按规定落实必要保障。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健全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森林消防、林火远程视频监控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八)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小旅馆、群租房、居民家庭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保障。

  (九)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配置专职消防工作人员和专门办公场所,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推动将网格化消防管理纳入基层综治网格治理平台或其他基层工作平台;逐级划分消防安全网格,明确各级网格负责人及其职责;借助现有基层工作平台或移动终端,加强网格消防信息采集、检查、督查、情况反馈、问题督办;落实网格员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场所,每个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活动,普及基本的火灾预防和灭火逃生知识,每半年开展一次针对性的消防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随意堆放易燃物品、违反规定用电、影响公共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及堵塞消防车通道、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消防违法行为;对辖区内的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特别是出租屋、“三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多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场所)、老旧居民楼和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居住改生产、储存等工业用途和居住改经营、幼教托管等其它商业用途)的场所进行重点监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住人经营场所及时进行整治。对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监管不明确的违法违章消防安全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组织专职护林人员开展经常性巡逻检查,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在森林火险期或重大节日,依法设置临时检查站,严禁带火种进山;对违规违法的野外用火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清理规范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火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迅速组织熟悉火场情况的有关人员到场配合火灾扑救,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场秩序和调查火灾原因。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九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规定履行同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整合单位社区保安、重点岗位员工、物业管理人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网格管理员、消防志愿者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多种力量资源,结合值班安排和在岗情况,分时段优化人员编组,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确保发生火灾“3分钟”到场处置。

  (三)配备专兼职消防宣传员,在居民活动场所、办公区等区域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每年组织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第三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明确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对监管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四)推行社会单位(企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坚持“分类指导、典型示范、完善机制、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结合火灾发生规律和消防安全隐患特点,明确岗位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通过培树典型,以点带面,实现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除履行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按照管辖权限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与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企业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参与协调指导全市通信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三)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民族宗教大型庆典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依法对民办非营利性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指导督促行业性社会组织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农村、社区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等工作;引导文明低碳祭祀,做好民政系统的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火源管理工作。

  (五)司法行政部门及时审查修改有关部门报送的消防法规、规范性文件草案;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事业单位人员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患有消防职业病的消防队员的社会保险待遇工作。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指导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消防管理部门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消防部门要求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负责协调维护管养单位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养工作,督促供水单位加强市政消火栓供水专用管道的维修管理,确保市政消火栓、专用供水管道、供水量和供水压力满足消防用水要求;负责排查整治城市园林绿地内因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导致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问题。

  (八)交通运输、海事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船舶为内河运输船舶)等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和督促公路管养单位及时清理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村道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

  (九)水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水利工程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屠宰行业、农业(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使用、农垦)生产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指导、监督野外农事用火管理。

  (十一)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拍卖、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文化系统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旅游、体育场所等由本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场所的消防安全相关工作;指导督促旅行社、星级饭店、景区等旅游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承办的大型文化娱乐、旅游、演艺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广播电视媒体黄金时段制作、播出公益消防安全节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重大宣传活动和消防安全教育;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等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大型体育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所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和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十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等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五)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十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属国有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十七)林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和直属单位以及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及其内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十八)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参与、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

  (十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审批涉及的消防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综合协调监管,指导协调行业部门推动消防工作数据的汇聚、共享。

  (二十)市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公务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二十一)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大宗商品、环境权益、知识产权教育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十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城市消防站、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指导相关消防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在项目管理和规划制定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政策和规定;指导、督促做好粮食等储备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做好储备基础设施中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二十三)科技部门应当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二十四)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督促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派出所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职责

  (二十五)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消防经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确保消防经费投入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

  (二十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编制的消防规划进行审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城市消防站、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整体建设、改正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依法拆除或处置城镇违法建(构)筑物,保障消防安全。

  (二十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指导督促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市场主体;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二十八)邮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邮政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十九)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三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单位排查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等问题,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改造不符合灭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设施。

  (三十一)气象、水利、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

  (三十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三十三)影响建筑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架空电力设施,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排查整治,并依法予以清理。

  (三十四)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的消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森林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如机构或职能调整,其消防安全职责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承担。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核对消防产品供货来源,保障消防产品质量。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每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8小时,并持证上岗。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等防范措施(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本单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隐患整改的能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企业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七)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切实提高单位各类人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向公众提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事项,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培训。

  (八)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九)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如已经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

  (二)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三)建立包括每月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日常消防宣传和消防培训、疏散演练等资料的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实行每月防火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建立检查档案,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五)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每两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六)对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七)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八)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参加消防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九)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十)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一)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会议记录应存档备查。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鼓励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实行实时监控。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石油化工企业除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每年至少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二)成立工艺应急处置专家小组,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三)根据本企业火灾危险性,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

  (四)在危险场所和部位张贴安全标签、标识。

  (五)实时掌握危险化学品名录、数量、分布、性质和日常储量变化情况,常备灭火救援时需要的企业总平面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六)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石油化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址、建设消防站,配齐人员、装备,并规范执勤训练管理。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及时劝阻和制止电动车违规充电及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应当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住宅物业管理主体不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

  共用消防设施属人为损坏的,修复或者赔偿的费用依法由侵权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引导行业单位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经审定后,向被考核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经费保障、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或给予警告处罚。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链接:《云浮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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