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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参保的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
  • 时间:2005-11-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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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

1、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主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

2、已领完失业保险金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3、属本统筹地区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参加医疗保险或退休后未继续参保的退休人员。

二、参保登记

1、个体工商户和领完失业保险金后继续参保的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见附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养老保险手册以及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3、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凭居民身份证、退休证和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向领取养老金的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5.8%(没有单位的由个人负责)、个人缴费比例2%;退休人员按5.8%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可自愿参加,缴费标准按现行规定缴纳。

四、缴费办法

本人确定参加补充医疗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随每月的养老保险费一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必须一次性缴足十年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已缴费的年限可减除)。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按社会保险年度一次性缴交全年保费。因企业破产转制已缴足十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员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也按社会保险年度一次性缴交全年保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个体工商户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从缴费次月起6个月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的50%,从第7个月开始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上人员参保后欠缴费,其欠费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的,要补缴欠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补缴期间所发生符合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欠费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或未超过三个月又不补缴欠费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续保后6个月内只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的50%,从第7个月开始,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退休人员缴费后次月起按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六、缴费年限

1、从单位整体参保转为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视为连续参保年限。有中断缴费的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2、领完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可视为连续参保年限,有中断缴费的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3、从以个人身份参保转为以单位整体参保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终止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关系。

本办法从200571日起实施。本市此前制定的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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