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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管理办法
  • 时间:2005-11-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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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和省科技厅《关于省市联动推进专业镇(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我市镇级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推动镇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广东省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镇是指以镇为基本单位,产业相对集中,成为镇的支柱产业,形成镇的经济特点,具有一定经济规模,产、供、销一条龙,科、工、贸一体化,营销网络覆盖面广的镇级经济实体。

第三条 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的任务是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根据镇经济发展和产业特点,引导专业镇经济走上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支持专业镇技术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的建设,推动专业镇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探索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专业镇持续发展创新运行机制。

第四条 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工作坚持“突出特色、强化功能、提高质量、繁荣经济”的方针,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科技依托,通过建立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体制和新机制,从总体上提升专业镇的产业技术水平。

第五条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指导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单位制定规划、行业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等工作。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的试点工作,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试点立项初审、实施管理等工作。专业镇镇政府负责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组织20-25个镇进行试点,在试点工作基础上挑选较好的向省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具有长远规划和技术创新工作实施方案;具有较好的技术支撑和技术创新能力,有较大的科技投入力度,有较好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和推广的基础;具有较强的产业代表性,有明显的产业发展特色、有较多的中小工业企业或农业企业(种植户、养殖户);全镇工农业年总产值10亿元以上,其中特色产业产值占30%以上。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镇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报程序。采取常年申报和审批的办法。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以“自愿申请、专家论证、择优遴选”为原则,由申报镇政府填写云浮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申报书和镇上年度科技工作总结及经济发展规划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由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云浮市科技局。

第八条 审批程序。云浮市科技局根据镇的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镇实施试点的基础条件进行考察和审定,将符合条件的专业镇批准为“云浮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单位,并由镇政府编制项目实施计划任务书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九条  合同管理。云浮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的“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由云浮市科技局(甲方)与镇政府(乙方)、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丙方)签订试点项目合同。云浮市科技局将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项目经费。云浮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拨出适当的经费支持专业镇技术创新项目,县(市、区)政府也应安排配套经费支持。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和专项经费的有关要求,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即可按项目计划实施,列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时间为3年。云浮市科技局将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镇政府应在每年的十二月下旬,向云浮市科技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试点镇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能按项目计划完成实施的,可提出暂缓和终止的建议,并报云浮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项目按计划要求完成后,可向云浮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县(市、区)科技部门组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浮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试行情况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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