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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规定
  • 时间:2005-11-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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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招标投标管理,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快培育市场机制,遏制腐败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及工程设计变更制度

    (一)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二)建设工程预算由具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等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建设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等),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三)所有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设定最高报价值,最高报价值不得高于预算造价。必要时招标人可设定下浮基线。

    (四)工程设计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审核备案手续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属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还必须按《云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五)经批准变更的工程项目结算办法(指招标文件中约定招标工程量以外的项目),按招标文件计价原则及中标时的下浮率执行。

    二、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实行低价中标制度

    工程预算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实行低价中标制度。凡符合资质和入市条件的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只进行符合性审查,商务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最低价投标人(低于企业成本报价竞标的除外),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推荐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土石方、园林绿化、路灯、管道、市政道路、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以及非政府工程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风险担保制度

    (一)工程项目预算造价投标下浮率在10%(含10%)以内的部分,中标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招标人也应提供与履约担保对等的支付担保。

    (二)工程预算造价投标下浮率超过10%(不含10%)的部分,一律实行低价风险担保制度,其风险由中标企业自行承担,采取滚动方式落实。投标下浮率在10%~30%的(不含30%),由中标人提供超过投标下浮率10%部分的全额低价风险担保;下浮率超过30%(含30%)的,由中标人提供工程预算造价60%的低价风险担保。

(三)招标人提供的支付担保、中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金)应在签订合同前交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保管,并由建设、财政、监察部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后十日内退还。

四、实行示范文本制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云浮市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格式内容编制招标文件,凡未使用本市统一示范文本的,工程不得进入市场交易。招标人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在备案时单列说明,不进行单列说明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示范文本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局共同审核后形成统一使用的示范文本。

    招标人不得以择优为理由擅自提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以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必须由具备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否则,招标文件无效。

    五、全面实行人员锁定制度

    (一)投标文件及其电子标书原则上由本企业员工编制,没有编制能力的,可由企业法人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人员编制,但同一招标项目被委托单位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被委托单位同时接受不同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及其电子标书的,视为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必须落实投标经办人,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予受理相关业务。企业法人不得委托本企业员工以外人员代为投标。

    (三)强化业主评委的资格管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方面中级或以上的职称,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于答疑会结束前将人员资料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

    (四)中标企业项目管理班子或监理班子必须实行公示、备案制度,且不得随意变更。符合《广东省招标投标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七项规定变更条件的,必须严格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六、加强对市外企业的入市管理

    (一)凡市外企业进驻云浮承接工程业务的,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驻备案手续,资料齐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资料抄送市建设局。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市外企业不得参加招标投标,不得承接其他工程业务。

    (二)中标或承接其他工程业务的市外企业应当在工程所在地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设立固定办公场所,自觉接受当地行业管理,参加质量安全例会和专业人员的安全轮训、培训等。在企业所在地己接受安全轮训、培训的,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示有效证件。

(三)施工、监理企业有乱挂靠、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勘察、设计企业有出卖资质、出卖图章行为,以及不守诚信等行为的,依法处理,同时在网上通报,并将处理情况抄送省建设厅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招标人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分别依法作出处理:

    1、招标人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不办理备案手续、备案资料不完整组织招标投标的,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的,擅自提高入市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停止其招标活动;

    2、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滥用权力,违反法定工程建设程序的,不履行招标人责任义务,放任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行为的,或因业主评委造成评标违法违规的,由有关监督部门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弄虚作假的,不按时签定施工合同、违反规定签定合同和不办理合同备案的,泄露应当保密的有关招投标活动情况资料的,违反评标定标规定,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未经办理审核手续,擅自变更工程的,不按规定提供支付担保,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不及时验收结算的,以及有其他非法干扰招投标活动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投标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市外企业的,将处理情况抄送省建设厅及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通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法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法取消其一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取消其二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2、投标人有下列行为的,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依法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中标的投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评标结束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中标后,投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投标承诺,造成工程安全、质量达不到标准的,或者因中标人自身原因,拖延工期一个月以上的。

    3、投标人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法取消其半年至一年以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投标人报名后,在开标三日前没有充分理由或没有书面通知招标人,擅自中止投标活动的;中标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更换项目管理班子或监理班子的;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不缴纳交易服务费的;中标人有恶意拖欠或不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的;投标人有其他违背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原则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视情节轻重,依法暂停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记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告。属市外企业的,将处理情况抄送省建设厅及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提供完整工程量清单给投标人的,导致投标不公平,缺乏可比性的;

    3、招标代理机构不使用统一的招标示范文本,任意制定不合法、不合理、显失公平的条款的,不按立法本意解释条文的;

    4、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履行义务,不按法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5、错误引导、误导评委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公平事实的,或者以代评委打分等方式,参与评委评分的;

    6、招标代理机构不制止或举报业主违规行为,造成招标失败,或者产生不公平结果的,以及给项目招标带来其他不良结果的。

   (四)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没有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评审的;

    2、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违反回避原则的;

    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监督管理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政,有失职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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