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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
  • 时间:2005-11-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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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各级地方政府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全省经济社会保持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但由于历史、体制及政策调整等原因,我省的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债务负担沉重,债务的偿债率和逾期率高企,偿债压力巨大,严重的甚至已经影响到地方政权的正常运作。为加强我省各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止发生新的不合理债务,逐步消化旧债,扭转多头举债、分散使用、财政兜底的局面,防范政府债务危机,确保我省经济社会继续保持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规范举债行为

  (一)高度重视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政府债务的管理。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现阶段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政府债务管理责任制,将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并将审计结果实行内部通报。要明确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债务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理顺关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对政府债务的管理、监控和预警作用。

  (二)统一政府债务举借程序,规范政府举债行为。对拟举借或担保借入债务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债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债务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各级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还须报省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办公室批准。镇(乡)政府举借债务应报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需上级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债务,必须将本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还款承诺文件报上级财政部门。

  举借债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政府不得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以地方财政作担保的举债,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的有关规定。数额较大的合法举债,应纳入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事项范围。

  (三)建立和完善偿债机制,明确偿债责任。各级地方政府要增强信用意识,切实履行债务人的责任,维护政府的信誉和形象。应通过建立借用还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偿债机制,按照“谁借债、谁受益、谁偿还,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制定年度偿债计划,确保按时归还债务。各地要根据当地的政府债务规模,建立相应的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对偿债准备金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用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债务必须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防范债务风险

  (一)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防止发生新的不合理债务。各地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政府债务规模应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相适应,年度债务余额已经达到或超出当年财政可支配财力的市县,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直接或变相举债或担保。政府债务的结构要力求科学合理,使用要符合公共财政发展的要求,注重社会效益,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省直各部门在出台各项政策措施时,不得向市县提出新的升级、达标或配套要求;对市县政府提出发展经济或各种社会事业等政策要求而涉及政府债务的事项,要先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不能以各种办公协调会议决定的形式确定。

  (二)逐步建立政府债务报告制度和风险评价预警体系,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财政收支状况、服务水平、社会经济和人口变动等因素,参考国际通行做法,采用债务依存度、债务负担率和偿债率等指标设立具体的政府债务风险评价标准,逐步建立政府债务报告制度和债务风险评价预警体系。要认真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的统计分析工作,对政府债务的规模、构成、债务产生的原因、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评价,衡量总量风险和结构风险,及时预测和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沟通,特别是与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传递和协作配合。

  (三)健全政府债务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涉及政府债务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从政府监管,项目单位自律,审计、纪检和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及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等方面着手,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对债务的使用过程和结果应实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为政策调整或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提供重要依据;对故意隐瞒或没有如实统计、报告政府债务情况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对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截留或挪用政府债务资金及偿债资金、不按规定履行偿债义务、逃避政府债务、造成政府财政性资金损失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必要的风险提醒和报告制度,严格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对下级政府出现的政府债务危机应适当救助,并对其政府行为、财政管理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

  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消化历史债务

  各级地方政府要集中力量和时间,对现有债务进行清理和分类汇总,明确界定目前必须由政府负担的债务,根据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逐步消化现有历史债务。

  (一)对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为企业或法人组织提供担保的或有债务,要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分清有效担保和无效担保责任,对超时效的担保和《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要及时清理,免除担保责任。

  (二)对因金融风险和企业行为转嫁的政府债务,各地要加大地方政府债权的追收力度。通过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追收债务,盘活资产。要加大对有问题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的处置力度,促使其尽快退出市场。对追收回来的资产特别是变现资金,要加强管理,减轻财政负担。

  (三)对因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政策性因素影响形成的、难以靠项目本身偿还的债务,如国债转贷资金、世行、亚行及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形成的呆帐,农村税费改革后原用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债务余额全部转由地方政府负担等,各级政府要通过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提高政府的偿债能力;要以公共财政为导向,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等各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管理,节约支出,在保吃饭、保改革、保稳定的前提下,把能压支的项目尽可能压下来,集中财力偿还债务。

  (四)统筹安排偿债准备金,为偿还债务提供资金保障。现阶段,偿债准备金应是偿还政府债务的主要资金来源。各地要积极筹集资金,不断壮大偿债准备金规模,保证债务偿还的资金需要。资金来源可通过如下渠道筹集:一是每年有计划地从预算内外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二是原已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已取消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周转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专项基金、有偿资金等应全部纳入偿债准备金管理;三是在偿债高峰期,可考虑通过出售、转让部分国有资产来偿债。

  (五)适当延长粤东、粤西、粤北各市县及恩平市的中央专项再贷款归还期限。中央专项再贷款的归还期限,在2008年基础上再顺延4年,利息分2年归还。即2005-2008年,各市县按原定还款额减半归还,还款期限延至2012年,应还利息在2012-2013年归还。对因延长中央专项再贷款余额归还期限而每年相应增加的可用财力,各市县要按不低于40%的比例专项用于消化农村政府债务,重点解决农村义务教育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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