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   移动版
 |  长者助手  |   长者专区  |  无障碍  |  智慧政务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正文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
  • 时间:2005-11-04 00:00
  • 来源:
  • 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落实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工作责任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决定定期开展打假工作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假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分管打假工作的负责人(以上统称打假工作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情况及对下级政府考核组织实施情况。

  (二)建立健全政府打假协调机制情况。

  (三)政府打假协调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打假工作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等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情况。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省政府定为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整治情况。

  (六)配合上级或外地执法部门依法到本行政区域开展打假执法情况。

  (七)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执法部门开展打假工作情况。

  (八)打假执法环境情况。

  (九)依法查处涉嫌犯罪制假售假案件情况。

  (十)对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打假办督办的制假售假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一)对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打假重点项目的整治情况,或被国家、省新闻媒体披露的制假售假案件(事件)的查处情况。

  (十二)对打假工作中违法违规公职人员查处情况。

  (十三)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情况。

  (十四)打假工作综合整治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采取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省政府统一部署,省打假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打假工作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打假工作情况,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填写自评考核表,连同本市打假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省打假办。各地自评情况由省打假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基础上,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考核组由省打假办召集,省打假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考核工作。

  2.组织考核应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的市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3.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打假工作责任人及有关部门汇报,了解相关情况。

  (2)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和案件办理材料。

  (3)视情况对生产企业和市场进行现场检查。

  (4)向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新闻媒体、群众代表了解被考核市政府打假工作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5)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合议评分,提出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省打假办。

  (6)省打假办在考核工作结束30日内,汇总对各市的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省打假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各市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7)市政府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考核结论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省打假办提出书面意见,由省打假办召集考核组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省打假联席会议审定。

  (8)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报省打假办备案。

  (四)自评考核表和组织考核评分标准由省打假办另行印发。

  (五)各县(市、区)政府打假责任人考核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实施。

  四、奖惩措施

  (一)考核结果优秀的,省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云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ICP备案号:粤ICP备09015554号-1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