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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21-09-26 14:40
  •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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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司规〔202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委依法治省办秘书处,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

2021年1月5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

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完善律师服务行为监督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称《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事务所管理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党的建设。律师事务所应当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完善党员律师党纪处分、行政处罚与行业处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落实每名党员律师联系1至2名非党员律师工作制度;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经费等支持;配合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引导党员律师带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凝心聚力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律师事务所提高管理效能,提升发展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完善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本所聘用律师、申请律师实习人员(以下统称“实习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并不得低于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律师事务所对执行年薪制的律师,应当每月预发基本生活费,年终进行结算;律师事务所对执行提成制的律师,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应当完善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三、强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合伙人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应当明晰合伙人管理职责分工,建立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日常事务;鼓励引导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探索成立管理委员会、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应当严格落实《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应当对该所负责人视其管理责任以及失职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落实统一收结案、印章和专用文书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规范案件受理、收案登记制度,统一接受委托,统一编号、签订和管理委托代理合同,严格落实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委派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办理委托事项。明确印章、所函、介绍信的种类、保管、使用范围及其审批程序,做好使用登记,确保专用文书、印章使用与本所接受委托的案件实现对应和统一。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对统一接受委托的所有业务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律师办理非本所接受委托的案件加盖印章、出具所函、介绍信;不得为本所实习律师、行政辅助人员违法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

  五、健全律师服务收费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主动向委托人出示律师服务收费告知书;落实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的制度,防止律师私自收取费用。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六、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措施。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投诉查处、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体性案件业务指导制度,建立健全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机制,确保律师服务质量。应当充分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通过公示、向委托人出具告知书等形式,如实告知委托人有关收费的规定和标准;应当告知委托人办理该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律师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可以“捞人”、实施或通过明示、暗示的方式指使或诱导委托人从事妨碍司法活动等违法行为。

  七、严格执行法律服务禁止性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严格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通过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律师事务所住所之外的其他地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建立律师兼职和国籍变化等事项的内部核查机制,禁止专职律师违规兼职,禁止律师丧失中国国籍后仍执业。

  八、鼓励建设“智慧律所”。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开发信息系统,加强人员、业务、质量、分配管理,便利律师执业,提高内部管理效率;鼓励律师事务所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检索等手段,提升法律服务品质。

  九、建立约谈和责任追究制度。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投诉的律师进行调查的,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管理合伙人陪同一并配合调查。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约谈制度,对律师事务所一年内多次被投诉,或者一年内多名律师被投诉、一名律师被多次投诉的,应当及时约谈提醒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必要时,应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律师事务所及负责人的监管责任。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对律师事务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律师执业行为等进行检查;定期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适时开展专项检查,通过走访办案机关、回访委托人等方式,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挥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作用,对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指导市律师协会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落实对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的管理措施。

  十一、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的培训和指引。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律师协会,出台加强律师事务所人员、业务、质量、分配管理的指引;加大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的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以及管理人员的普遍轮训;努力搭建平台,大力开展交流活动,切实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十二、实施律师事务所管理“示范带动”项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选树一批内部管理规范的示范律师事务所,培育一批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创新项目,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在行业内总结推广;指导律师协会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的评比表彰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在律师行业营造争相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1年2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06年2月27日印发实施的《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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