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参保人在医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因急诊、抢救并收治入院治疗和因急诊、抢救无效死亡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
保险年度内,参保人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后各年度将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收支情况相应调整)后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5万元(含)以内,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赔付65%;
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内,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赔付70%;
10万元以上,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赔付75%。
每一保险年度每人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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