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   移动版
 |   长者专区  |  无障碍  |  智慧政务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互动交流 > 答问知识库 > 医疗卫生 >正文
小李参加了我市职工医保,因病住院治疗,他想了解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时间:2022-06-09 08:44
  • 来源:本网
  • 浏览:-
  • 分享到:

  答: 参保人住院治疗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起付标准:

  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

  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5%、

  市内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5%;

  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因病情需要30天内首次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二次及以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以及因急诊、抢救、留院观察并收治入院治疗的75%;

  其他情形65%。

  (3)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长期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居住地或常驻地住院就医的,享受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待遇。

  (4)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不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2022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21082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云浮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ICP备案号:粤ICP备09015554号-1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