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   移动版
 |   长者专区  |  无障碍  |  智慧政务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互动交流 > 答问知识库 > 医疗卫生 >正文
小玲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因病住院治疗,她想了解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时间:2020-10-26 10:44
  • 来源:本网
  • 浏览:-
  • 分享到:

答:参保人住院治疗(含分娩), 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

(2)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级90%,二、三级75%。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因病情需要30天内首次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二次及以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以及急诊、抢救、留院观察并收治入院治疗的60%;未经上述手续直接到市外就医的,市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视同一级)45%,市外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7.5%。

(3)已办理长期异地居住手续的参保人,享受参保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待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云浮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ICP备案号:粤ICP备09015554号-1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