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参保人住院治疗(含分娩), 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
(2)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级90%,二、三级75%。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因病情需要30天内首次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二次及以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以及急诊、抢救、留院观察并收治入院治疗的60%;未经上述手续直接到市外就医的,市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视同一级)45%,市外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7.5%。
(3)已办理长期异地居住手续的参保人,享受参保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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