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实施已有三年多,大多数旅行社根据《旅游法》有关规定,主动调整经营方式,纠正低价收客、通过安排购物或另付费旅游项目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不合理经营模式,但与此同时,可能存在旅行社向市场报出的旅游团队价格有所上升的情况。这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涨价”,而是遵循市场规律,使价格水平得到理性的、正常的回归。
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实际费用的价格招徕旅游者,再通过安排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即社会俗称的“零负团费”的做法,是一种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扭曲的经营模式,对旅游者合法权益和健康的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极大。
《旅游法》严禁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旅游团费的上升,是剔除旅行社行业各种“潜规则”、恢复规范经营模式的正常反映和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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