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借入和借出文物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借用文物的单位必须是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出文物用作举办展览。
2.借用文物的单位和借出文物的单位已建立完善的文物藏品档案。
3.借入文物的单位要具备保存文物的条件和保障文物安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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