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举办国内演出的除外;
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举办国内演出的除外;
3)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4)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5)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a)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c)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d)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e)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f)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g)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h)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i)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j)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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