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当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二)通名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化地率等;
(三)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破坏社会和谐;
(四)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地方特色;
(五)同一城镇内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应重名、同音;
(六)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
(七)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八)不得使用单纯序数作地名;
(九)禁止使用重叠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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