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楼高12层以上的建筑物以及新建的住宅小区的名称,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命名,经批准后方可在公开场合使用。未经申报审批的住宅小区、建筑物名称,建设、国土、房产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综合验收、交易签证、确权发证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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