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了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布的事项范围。综合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村级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是指由上级政府、职能部门下达的,由村民委员会协助办理、管理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各项事务。一般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支农惠农政策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支持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事项。
二是村级财务公开事项。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村集体经济所得收入及使用、村干部报酬、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社会各界支持农村建设项目、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等事项。
三是村民自治事务公开事项。主要是指涉及全体村民利益、要由村民议论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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