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中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二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三是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是委派或指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一般而言,较大的村,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或者由各村民小组组织推选,然后把票数集中,票数高者当选;较小的村,可以直接召开村民会议,当场推选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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