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我市24个月低保标准。
(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做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三)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轻型小排量燃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除外)。
(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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