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病待遇须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精神疾病需要精神病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选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诊医疗机构。既往已确诊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既往化验单、诊断书等予以审核确认。参保人员确诊后就医按规定办理联网结算或零星待遇报销手续。
选定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的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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