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用人单位应向其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但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无需单独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按项目制或特定人员身份参加工伤保险的除外,下同)增员登记的,视同为相应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减员登记的,视同注销相应人员的就业登记。
2.劳动者以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的,可以选择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个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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