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周边生产生活设施安全距离。针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令)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一条,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2)相邻矿山安全距离。根据第39号令第十二条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1〕165号)的规定。拟划定的矿区范围须与周边小型露天采石场(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矿区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
(3)爆破安全距离。大、中型矿山(即年生产规模50万吨以上)爆破安全距离和相邻矿山矿区范围之间的安全距离适用《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中13.6“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的有关规定。(如常规采用中深孔台阶爆破的,爆破点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不小于200米)
(4)周边公路的安全距离。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及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活动。
(5)周边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确需在5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需征得电力部门的书面同意,需监测爆破作业对电力设施的振动数据,符合后方可进行)
(6)周边铁路的安全距离。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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