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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云浮市水务局 日期:2020-12-15 10:13:33

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云浮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计划用水管理是加强用水科学管理、实现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一项重要工作。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战略思想的具体举措,也是用水单位加强科学用水、实现合理用水的一项基础工作。用水单位通过计划用水管理,可以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城市节水评价标准》要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和自备水应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率不应小于90%,本《办法》是指导我市开展计划用水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2〕3号);

4.《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5.《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6.《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等。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十二条,紧紧围绕城市节水工作,通过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实施范围和周期、具体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实际可操作性强,有利于将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

(一)明确计划用水管理对象。本市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定额用水或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其用水指标的核定、下达、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管理职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计划用水管理有关工作。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供水区域用水数据报送工作。

(三)明确计划用水管理程序。用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报,作为下达下一年计划用水量的参考。新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并提交《云浮市单位计划用水户情况登记表》。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用水户对用水计划进行调整申请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云浮市用水单位计划用水调整申请表》。

(四)明确计划用水增长系数。引用《关于印发<云浮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9〕44号)文件设定计划用水增长系数,依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的,增长系数增加0.1;依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增长系数增加0.2;获得县市级以上节水企业(单位)称号的,增长系数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加0.4。

(五)明确不予调整计划用水的规定。内部管网泄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未按规定上报用水节水报表;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拖欠超计划加价水费的;有其他严重浪费水资源行为的。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云浮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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