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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云浮市水务局 日期:2020-12-15 09:58:5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云浮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云浮市水务局

2020年12月15日


云浮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节约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定额用水或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其用水指标的核定、下达、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计划用水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计划用水管理有关工作。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供水区域用水数据报送工作。

第四条  城市计划用水实行用水定额和用水户的用水记录相结合的制度。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用水户的用水计划。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下达1次年度用水计划。用水计划根据城市供水能力、以用水户近3年同期抄表计费水量为基数计算的加权平均值、用水户用水量增长趋势确定。

年度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算公式为:年度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年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1+增长系数)。

年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大前年用水量+2*前年用水量+3*去年用水量)/6。

第六条  增长系数根据下列情况设定:

(一)初始值为0.10。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增长系数作以下调整:

1.依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的,增长系数增加0.1;

2.依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增长系数增加0.2;

3.获得县市级以上节水企业(单位)称号的,增长系数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加0.4;

(三)欠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增长系数一律调减为0。

第七条  纳入计划与定额用水管理的用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报,作为下达下一年计划用水量的参考,并填写《云浮市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申请表》(附件1)。

新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填报《云浮市单位计划用水户情况登记表》外,还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云浮市单位计划用水户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

第八条  每个计划年度内计划与定额用水指标的编制和下达均在当年1月31日内完成,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户填报的用水计划申请进行核定和下达。对临时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用水计划申请之日起20日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临时用水户填报的用水计划申请进行核定和下达。

用水户应当按照用水计划用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用水户对用水计划进行调整申请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云浮市用水单位计划用水调整申请表》(附件3)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调整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用水户扩建、扩产有效证明(批准文件等)。

2.用水户经营面积扩大有效证明(租赁合同等)。

3.用水户在岗员工增加有效证明(社保等)。

4.用水户增产有效证明(报税单等)。

5.对用水计划存在异议。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用水计划:

(一)内部管网泄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用水节水报表;

(五)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

(六)拖欠超计划加价水费的;

(七)有其他严重浪费水资源行为的。

第十条  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委托征收。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4日。


附件1云浮市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申请表.doc       

附件2云浮市单位计划用水户情况登记表.doc       

附件3云浮市用水单位计划用水调整申请表.doc


相关链接:《云浮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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