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水务局"网站 是否继续?

站内搜索
业务专辑
相关链接
 
政策法规与解读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云浮市水务局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与解读
《云浮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奖励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云浮市水务局 日期:2020-12-14 09:20:05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水利工作方针,落实节水型城市建设标准,为促进我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我市使用公共供水、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提高节约用水的意识,规范节约用水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云浮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奖励规定(试行)》。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4.《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号)等。

三、主要内容解读

《规定》共十二条,紧紧围绕城市节水管理工作,明确了本《规定》的出台依据、奖励范围、资金来源、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实际可操作性强,有利于将城市节水专项资金落实到实处,切实发挥专项资金效益。

(一)明确奖励范围。非财政拨款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市城区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给予奖励。中心城区范围包括云城街道、高峰街道、河口街道、安塘街道、都杨镇、腰古镇、思劳镇和六都镇,与《云浮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相一致。

(二)明确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来源为纳入云浮市水务局预算管理的节水专项经费,主要为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费资金。

(三)明确了奖励标准。用水户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取得显著节水效益,达到省级或国家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标准要求,通过相关申报、评审、核准程序,获得省级或国家级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在推动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举报或者制止严重浪费用水、擅自取水等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四)规范了奖励的申报流程。现场核实、公示、审定、公布、领奖。

(五)明确奖励的金额。借鉴《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广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对节水型单位(企业)、节水型居民小区、节水表现突出个人等奖励金额作了明确:节水型单位年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含5万立方米)的单位按照最高2000元/个给予奖励,年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50万立方米以下(含50万立方米)的单位按照最高5000元/个给予奖励,年用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按照最高10000元/个给予奖励;节水型居民小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按照最高5000元/个给予奖励,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按照最高10000元/个给予奖励;节水表现突出个人按照最高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云浮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相关附件:
      分享到:
   
您是第  - 位访客
版权所有(c)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主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云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维护:云浮市水务局  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河南东路70号 邮政编码:527300
粤ICP备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