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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云浮市水务局 日期:2020-12-14 09:13: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云浮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奖励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云浮市水务局 2020年12月14日 云浮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节水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财政拨款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给予奖励。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节约用水的,不属于本规定奖励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中心城区范围:云城街道、高峰街道、河口街道、安塘街道、都杨镇、腰古镇、思劳镇和六都镇。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纳入云浮市水务局预算管理的节水专项经费,主要为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费资金。 第四条 用水户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取得显著节水效益,达到省级或国家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标准要求,通过相关申报、评审、核准程序,获得省级或国家级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由市水务部门按照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确定为节水表现突出个人: (一)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推动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举报或者制止严重浪费用水、擅自取水等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申报节水表现突出个人需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节水型单位(企业):年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含5万立方米)的单位按照最高2000元/个给予奖励,年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50万立方米以下(含50万立方米)的单位按照最高5000元/个给予奖励,年用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按照最高10000元/个给予奖励。 (二)节水型居民小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按照最高5000元/个给予奖励,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按照最高10000元/个给予奖励。 (三)节水表现突出个人:按照最高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资金来源为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费资金。 第七条 申报节水型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节水奖励申报书,列明本单位获得的节水荣誉称号、节水成效分析说明、本单位节水管理制度或措施说明、本单位节水管理先进事迹或经验。 (二)上一年度水费(水资源费)单据复印件。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每年度节约用水奖励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向市水务部门申报奖励,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第九条 市水务部门设立由政府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和确定年度节约用水奖励名额与标准,并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条 入选名单确定后,市水务局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评选: (一)现场核实:市水务局组织人员对入选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获奖名单; (二)公示:市水务局将初步获奖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三)审定: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市水务局对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四)公布:市水务局将最终获奖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五)领奖:云浮市水务局按第(四)项公布的最终获奖名单制定年度节水奖励金预算,按相关规定发放奖励。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由市水务部门追回奖金。 单位或者个人有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行为的,不得给予节约用水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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