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云城)罚〔202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盈竣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悦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DXXQAPX0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高龙围324国道侧广东刘志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7号、8号、9号、10号的厂房
根据群众投诉,2025年11月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云浮市盈竣低碳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高龙围324国道侧广东刘志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7号、8号、9号、10号的厂房,占地面积约12000平方米,设有2个工场,现场生产设备有:4套裂解炉(包括冷凝器、油罐)、1套筛灰机、1套熔铝炉等,主要产品有炭黑、裂解油、铝锭。你公司主要生产工艺为:铝塑包装边角料→裂解炉→冷凝→分拣→成品(炭黑),塑料边角料→裂解炉→冷凝→油水分离→成品(裂解油),铝塑包装边角料→裂解炉→冷凝→熔铝炉→浇铸→成品(铝锭)。
根据《云浮市盈竣低碳科技有限公司40000吨/年高分子有机材料低碳高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裂解工序、熔铝工序均使用裂解油、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均产生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公司裂解工序正在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与环评基本一致,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经“多孔生物质填料吸附过滤装置+碱液喷淋塔”处理后排放。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三十七、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93,你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经查实,你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构成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3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裂解车间未生产,但熔铝车间正在生产作业,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1月7日1份、2025年11月26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1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管理人员何耀南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5年11月7日1份、2025年11月26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盈竣低碳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经营主体资格;
5.云浮市盈竣低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悦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盈竣低碳科技有限公司文员刘敏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文员的身份证明;
7.云浮市盈竣低碳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何耀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8.授权委托书2份,证实你公司与刘敏仪、何耀南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9.《关于云浮市盈竣低碳科技有限公司40000吨/年高分子有机材料低碳高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的40000吨/年高分子有机材料低碳高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了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云浮市盈竣低碳科技有限公司40000吨/年高分子有机材料低碳高效利用项目)》(节选)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项目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等;
11.来料入厂记录台账1份,证实你公司的生产原料来源、数量及原料品类;
12.出货记录台账1份,证实你公司的产品去处、数量以及生产销售情况;
13.云浮市盈竣低碳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2月至2025年9月电费发票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2024年12月至2025年9月的用电情况;
14.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平台核查结果打印件,证实2025年11月26日你公司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15.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35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二点§3.2.1裁量标准进行裁量,裁量起点7%,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裁量权重0%),排污情况为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等B类大气污染物(裁量权重8%),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大气排放时期为重大活动期间(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期间)(裁量权重5%),大气污染物已经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含本次,裁量权重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20%(7%+8%+5%),罚款金额=20%×100万元=20万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