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云城)罚〔2025〕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舜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4XXHLXN
法定代表人:童智雄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办赤村村委格木桥地段(安塘石材工业区)兴旺大道边F-1号、F-2号
根据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8日到你公司(云浮市舜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占地面积约1200平方米,建有1个钢架结构厂房,四面及房顶有铁皮围蔽,主要从事石材废浆加工处理、生产粗砂、石粉等,主要生产设备有:1套压滤机、2个储水罐、1个四级储浆池和2个过滤栅格等,主要生产流程大致为:来浆→过滤→压渣→成品。
根据公安机关向我局移送案卷资料,结合我局调查情况,核实你公司在2023年至2024年4月期间将约100车(约2100立方米)的石材压滤浆渣(压榨泥)从云浮市舜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到腰古-新兴交界地段陈舍村地块进行堆放,该地块的当事人云浮市铭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被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查处。
根据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针对云浮市铭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固体废物案件出具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P30,涉案石材废渣的处置费用为60元/m³。你公司将约100车(约2100立方米)的石材压滤浆渣(压榨泥)运输到腰古-新兴交界地段陈舍村地块,因此你公司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所需的处置费用约为126000元。
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1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3月18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18日1份、2025年3月26日1份), 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管理人员李天赐、法定代表人童智雄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3月18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舜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
5.云浮市舜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智雄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舜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李天赐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你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李天赐),证实你公司与李天赐存在委托关系;
8.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申领了排污许可证;
10.石材压渣转运处置记录台账1份,证实你公司石材废渣交由英朗建材贸易部处置;
11.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1份,证实该案件来源;
1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12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公司发出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
经查,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出示了营业执照、环评批复[批复文号:云环(云城)审〔2023〕16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5302MA54XXHLXN001U,有效期限:自2024年1月31日至2029年1月30日止)、环保设施竣工自主验收等手续文件,并提供了2024年6月、7月、8月、9月、11月、12月以及2025年1月、2月的石材废渣转运处置记录台账、石材废渣处置协议等相关资料,向我局证明已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规定,经研究,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准予你公司办理社会公开道歉承诺,并于2025年5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关于云浮市舜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的审查意见》,你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在《云浮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上述违法行为裁量起点权重为1/3,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涉及量为10吨以上(裁量权重加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天以上(裁量权重加1/4),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加0%),整改情况为未主动采取整改措施(裁量权重加1/12),裁量权重总和为11/12(1/3+1/4+1/4+0%+1/12=11/12),按照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所需处置费用×3倍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11/12×126000×3=346500元,我局可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4.65万元。但鉴于你公司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罚款标准(人民币34.65万元)的50%降低处罚,即:
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叁仟贰佰伍拾元整(¥17325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