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云城)罚〔2025〕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舜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2LYHE8U
法定代表人:陈启云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麦坑口(原砂砖2厂)的厂房
根据群众信访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腰古镇政府工作人员于2025年1月9日到你公司租赁的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小河泰利石材厂及背后(腰古小河圩附近)地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租赁了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小河泰利石材厂及背后(腰古小河圩附近)地块,并于该地块上设有一露天堆场,堆场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堆放有大量黑、白、灰等颜色的泥状固体物质,其中黑色的固体物质为印染污泥,灰、白色的固体物质为石材废渣,堆体最大高度约3米,平均高度约1米,堆放面积约1000平方米,堆放总量约1300吨(黑色印染污泥约300吨)。堆体未采取覆盖等防扬散措施,堆放场地部分硬底化,堆场未采取围挡等防渗漏、防流失措施。
经查,你公司堆场内黑色固体废物来自于原古东乙炔厂地块,灰、白色的石材废渣来自于云浮市创云新材料有限公司和云浮市盈拓石业有限公司。你公司收取云浮市创云新材料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处置费用1.05万元、收取云浮市盈拓石业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处置费用1.5万元,共2.55万元。你公司擅自在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小河泰利石材厂及背后(腰古小河圩附近)地块露天堆放固体废物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5年1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5号],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改正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2月7日,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露天堆场外围新建有铁皮围挡,堆场堆放的泥状固体物质有小部分被清运,大部分泥状固体物质仍在原地露天堆放,堆体未采取任何遮盖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月9日1份、2025年2月7日1份、2025年2月18日1份、2025年2月19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堆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16日1份、2025年2月18日1份、2025年2月19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人梁文达、云浮市创云新材料有限公司陈志崇、云浮市盈拓石业有限公司厂长谢永才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5年1月9日、2025年2月7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堆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舜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经营主体资格;
5.云浮市舜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启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舜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长梁文达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厂长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与梁文达存在委托关系;
8.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证实涉事地块为你公司租赁何汝其的地块;
9.土地不动产权证(粤2021云浮市不动产权第0016830号)复印件,证实该地块为何汝其单独所有;
10.云浮市创云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云浮市创云新材料有限公司经营主体;
11.云浮市创云新材料有限公司厂长秦嘉健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云浮市创云新材料有限公司厂长身份证明;
12.授权委托书,证实云浮市创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秦嘉健存在委托关系;
13.云浮市盈拓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云浮市盈拓石业有限公司经营主体资格;
14.云浮市盈拓石业有限公司厂长谢永才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云浮市盈拓石业有限公司厂长身份证明;
15.授权委托书,证实云浮市盈拓石业有限公司与谢永才存在委托关系;
16.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5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擅自在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小河泰利石材厂及背后(腰古小河圩附近)地块堆放固体废物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目前,你公司该地块经我局责令整改后,仍堆放有约1000吨石材废渣,结合云浮市华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云浮市新益建材有限公司和云浮市晨创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三家石材废渣处置公司处置费用报价,1000吨石材废渣按每吨15元(不含运费)处置费用计算,其所需处置费用约为15000元;另根据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针对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水东村委324国道旁两处地块倾倒固体废物事件出具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可知,印染污泥的清理处置费用为每吨160元,涉案印染污泥所需处置费用为48000元,综上。该地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清运处置费用约为6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起点为三分之一,涉及量10吨以上裁量权重加四分之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裁量权重加四分之一,你公司经我局责令整改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裁量权重加二十四分之一,即裁量百分值总和为八分之七,根据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所需处置费用×3的计算方法(即7/8*10万元*3=26.25万元),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2625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贰万伍仟伍佰元整(¥255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