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21号 伍德强(伍德强双燕坑养鸭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21号

伍德强(伍德强双燕坑养鸭场):

  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71966110XXXX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坪塘村委

  接腰古镇人民政府反映,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腰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你经营的养鸭场开展现场检查,查明存在下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养鸭场总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主要从事肉鸭养殖与销售。养鸭场共建设6个养殖舍棚,其中4个处于使用状态;在用的4个养殖舍棚均配套建设水床处理设施,另设有2个化粪池及1个面积约1000平方米的氧化塘,水床处理工艺为:投菌种→分解→抽淋山林。本次检查时,氧化塘内养殖粪污存储已满;你经营的养鸭场存栏肉鸭约10000羽,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第3.1条规定,你经营的养鸭场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经查,2026年3月期间,你通过水泵将氧化塘内约320立方米养殖粪污抽运至养鸭场西侧山林进行灌溉,导致山林地面粪污漫流,相关养殖粪污未得到及时规范利用、处置。

  2026年3月30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12号),责令你于10日内改正未及时有效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鸭场开展复查,经查,连接氧化塘水泵的管道已拆除,现场未发现畜禽粪污外排、抽淋至山林的痕迹。2026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经营的养鸭场开展复查,养鸭场西侧山林原粪污抽淋地块未发现养殖粪污淤积,也未发现该养鸭场存在畜禽粪污外排、抽淋至山林的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3月18日1份、2026年4月21日1份、2026年6月16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鸭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3月18日1份、2026年4月2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6年3月18日1份、2026年4月21日1份、2026年6月16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鸭场及周边环境现场检查情况;

  4.伍德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伍德强的身份证明;

  5.养鸭场转租合同影印件1份,证实伍德强承租双燕坑六熟禾鸭场从事肉鸭养殖经营的事实;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实你经营的养鸭场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12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6年3月30日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未对养鸭场产生的畜禽粪污进行及时有效的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7月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6〕2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于2026年7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之规定,经研究,我局于2026年7月16日准予你办理社会公开道歉承诺,并于7月17日向你送达《关于伍德强(伍德强双燕坑养鸭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的审查意见》。你于2026年7月18日在《云浮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二十九点§4.29裁量标准进行裁量,你经营的养鸭场存栏肉鸭约10000羽(存栏量在30000羽以下的鸡(鸭),罚款3万元以下),我局可对你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鉴于你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和作出环保守法承诺,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按罚款标准(人民币1万元)的50%降低处罚,即: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天柱一路1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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