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8号 云城区腰古镇伟棋养殖场

云环(云城)罚〔2026〕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城区腰古镇伟棋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EGUEPJ3X

       经营者:石伟棋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古田村华村

       接腰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反映,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腰古镇政府工作人员于2025年12月24日对云城区腰古镇伟棋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古田村华村,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正常经营。你养殖场建有3个养殖棚舍,养殖棚舍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年出栏量约7000头生猪,现存栏生猪4002头。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24)中3.1的规定,你养殖场已达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认定标准。你养殖场设有1个粪污收集池(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有1个氧化塘(占地面积约6亩)、有1个鱼塘(占地面积约20亩)、1台发泡机、1组三级沉淀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你养殖场畜禽养殖废水处置流程为:畜禽养殖废水经收集池发酵后到发泡机处理,然后流入沉淀池沉淀,经沉淀后进入氧化塘。检查时,发泡机刚建成,未投入使用。你养殖场雨污分流不完善,氧化塘未采取防渗措施,现场可闻较浓烈的养殖粪污臭味。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二、畜牧业3牲畜饲养031”的规定,你养殖场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查,你养殖场生猪养殖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擅自于2024年11月开工建设并于2025年6月建成,建设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未经过环保验收合格即于2025年7月投入使用至今。

       2026年1月2日,我局向你养殖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1号),责令你养殖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40日内改正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发现你养殖场仍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养殖场仍在经营。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2月2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24日1份、2026年3月2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养殖场经营者石伟棋、现场负责人石伟立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5年12月2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城区腰古镇伟棋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你养殖场经营主体资格;

       5.云城区腰古镇伟棋养殖场经营者石伟棋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养殖场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6.云城区腰古镇伟棋养殖场经营者石伟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养殖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1份,证实你养殖场与石伟立存在委托关系;

       8.三丫鱼塘承包合同,证实你养殖场租赁情况;

       9.存栏数据证明影印件1份,证实你养殖场存栏情况;

       10.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1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6年1月2日到你养殖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养殖场构成新建养殖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4月20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6〕8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养殖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虽然你养殖场积极配合调查,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你养殖场逾期未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你养殖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天柱一路1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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