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6号 云浮市云城区前锋镇保利皮革有限公司


云环(云城)罚〔2026〕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前锋镇保利皮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570126385N

法定代表人:黎力基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前锋镇罗坪村委会金龙庙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0日到云浮市云城区前锋镇保利皮革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皮革及皮革制品的加工和销售,占地面积约67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有:磨革机、削匀机、转鼓机、喷涂机、摔软机、挂晾线、热水炉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皮→削匀→修边→称重→入转鼓→清水清洗→加软皮油→出鼓→晒干→摔软→磨革→打包装→成品。你公司配套建有1座废水处理站,生产废水处理工艺为:生产废水→网格→调节池→混凝反应池→沉淀池→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沉淀池→达标排放(排入前锋河)。你公司废水日排放量约为20吨。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伴有大量白色泡沫。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委托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进行水质采样检测,采样现场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力基陪同见证,并签字确认。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的废水pH值7.6,化学需氧量783mg/L,色度30倍,总氮53.4mg/L,氨氮46.2mg/L,硫化物1.76mg/L,氯离子591mg/L,悬浮物67mg/L,总磷0.51mg/L,动植物油12.4mg/L,六价铬0.009mg/L。

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表2制革企业直接排放限值标准,废水排放口的排放许可限值为:pH值6-9,化学需氧量100mg/L,色度30倍,总氮50mg/L,氨氮10mg/L,硫化物0.5mg/L,氯离子3000mg/L,悬浮物50mg/L,总磷1mg/L,动植物油10mg/L,六价铬0.1mg/L。根据检测结果,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排放6.83倍,总氮浓度超标排放0.068倍,氨氮浓度超标排放3.62倍,硫化物浓度超标排放2.52倍,悬浮物浓度超标排放0.34倍,动植物油浓度超标排放0.24倍。综上,你公司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026年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已停产,没有废水外排的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2026年1月20日1份、2026年2月1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1月20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力基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份(2026年1月20日1份、2026年2月1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取证资料——视频1份(2026年1月20日),证实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水质情况

5.云浮市云城区前锋镇保利皮革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经营主体资格;

6.云浮市云城区前锋镇保利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力基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云浮市云城区前锋镇保利皮革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8.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BW-20260104)以及送达回执,证实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水质采样检测情况

9.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5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4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6〕7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公司发出了《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之规定,经研究,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准予你公司办理社会公开道歉承诺,并于同日向你公司送达《关于云浮市云城区前锋镇保利皮革有限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的审查意见》。你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在《云浮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点§2.7.1的裁量标准,本案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6个(3个以上,权重加8%),排放的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加0%),排放口位于一般区域(裁量权重加0%),废水日排放量20吨(50吨以下,权重加0%),最大超标情况为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权重加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含本次,裁量权重加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7%+8%+8%)×100万元=23万元。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罚款标准(人民币23万元)的50%降低处罚,即: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天柱一路1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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