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5号 云浮市安塘新希望石材有限公司

  云环(云城)罚〔2026〕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安塘新希望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JPD22E

  法定代表人:陈家洪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古宠村委凤尾村屋侧山地段第B区12卡

  根据安塘街道反映情况,2026年1月1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云浮市安塘新希望石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占地面积约10002平方米,主要从事石材加工、销售,主要生产设备有:4台快锯机、4台桥切、1台自动磨、1台单边锯、1台修边机、2台仿形机、1条自动补板线、7台天车,设有一个补板车间。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

  检查发现你公司快锯机沉淀池设置有一个潜水泵,潜水泵连接一根口径约5厘米的棕色软管,潜水泵进水端水管连接快锯机沉淀池末端,潜水泵出水端水管出水口放置在你公司办公室旁的排水渠内,有浅白色水流排入排水渠,排水渠连接厂外雨水渠,最终汇入安塘河。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洪陪同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将快锯机沉淀池的潜水泵电源关闭,随后你公司办公室旁排水渠排水量减少至停止。经查,上述情况是由于你公司工作人员为桥切机组沉淀池补水时,未检查潜水泵水管连接情况,启动潜水泵后又未检查抽水去向,导致沉淀池废水外排,该行为属于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pH值为8.0、悬浮物浓度为320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8mg/L。你公司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规定的悬浮物(SS)排放限值(100mg/L)的2.2倍。综上,你公司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未发现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2026年1月12日1份、2026年2月6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年1月12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洪、工作人员李昌全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份(2026年1月12日1份、2026年2月6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取证资料--视频1份(2026年1月12日),证实你公司外排废水情况;

  5.云浮市安塘新希望石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经营主体资格;

  6.云浮市安塘新希望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洪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云浮市安塘新希望石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昌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8.授权委托书1份,证实你公司与李昌全存在委托关系;

  9.关于云浮市安塘新希望石材有限公司年加工大理石荒料2000立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建设项目经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10.关于云浮市安塘新希望石材有限公司年加工大理石荒料2000立方米建设项目竣工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函影印件1份及云浮市安塘新希望石材有限公司年加工大理石荒料2000立方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封面)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工作;

  11.排污许可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12.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CHT2601028)以及送达回执,证明你公司外排废水的检测结果情况;

  1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2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6〕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八点§2.8.1裁量标准进行裁量,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为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权重0%),排污情况为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天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裁量权重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1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100万元=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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