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4号 云浮市和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云环(云城)罚〔2026〕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和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E3Q1FC3N

  法定代表人:林蕴静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赤村村委格木桥石材产业转移工业园二期(御宫玉石工艺侧)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2日到云浮市和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占地面积约1300平方米,主要从事石材浆渣处置,已建成年处理10万吨石材浆渣项目,主要建有1台筛分机、2台压滤机、2个泥浆池、1个泥浆泵、2个泥浆中转搅拌罐、1台搅拌机、1台挤压机、1个清水罐等生产设备、设施,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石材浆渣→分类→抽取→搅拌→压滤脱水→成品。你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5302MAE3Q1FC3N;已于2025年6月16日取得环评批复,批复文号为:云环(云城)审〔2025〕5号;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5302MAE3Q1FC3N001U,有效期限:2025年7月14日起至2030年7月13日止。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厂房内堆放有大量压滤后的石材干渣。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厂房靠近东北方向的大门外排水渠设置有3根埋地的PVC排水口,地面上有明显的铺设痕迹,痕迹对应的厂房内设置有一个排水口、清水罐、沉淀池及卫生间等。检查时,3根PVC管道口没有废水外排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通水试验,发现厂房内排水口与厂外排水渠发现的最上面的PVC排口相连,该厂外排水渠汇入曲江河。根据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你公司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转运至云城区安塘街道古宠村的罗鉴辉的水稻农作地作为灌溉水使用;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无废水排放口。综上,你公司擅自设置废水排放口,构成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3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拆除未按有关规定设置的废水排放口。2026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已拆除与厂房内排水口相连的厂外排水渠PVC排口,该PVC排口已用水泥进行堆砌封堵;未发现你公司外排废水的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2025年12月22日1份、2026年1月28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2月22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管理人员罗焕星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3份(2025年12月22日2份、2026年1月28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取证资料--视频1份(2025年12月22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5.云浮市和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经营主体资格;

  6.云浮市和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蕴静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云浮市和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罗焕星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8.授权委托书1份,证实你公司与罗焕星存在委托关系;

  9.关于云浮市和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处理10万吨石材浆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建设项目经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10.《云浮市和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处理10万吨石材浆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废水治理方式等;

  11.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且证件中载明无废水外排口;

  12.石材废浆接收记录台账复印件1份及处理协议复印件2份,证实你公司石材废渣处置台账情况;

  13.自行监测方案及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已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14.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38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6年1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6〕5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二十八点§8.28裁量标准进行裁量,你公司设置的排放口所在区域是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种类为B类污染物,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工作,且未发现有废水外排的情况,我局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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