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6〕3号 云浮市林重牲畜屠宰有限公司

  云环(云城)罚〔2026〕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林重牲畜屠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ULL73E

  法定代表人:胡艳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洞殿黄婆岭云六公路边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2025年度排污许可证后监管问题线索,2026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浮市林重牲畜屠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高峰洞殿黄婆岭云六公路边,主要从事牲畜、家禽屠宰,已建成云城区牛羊定点屠宰场(一期)建设项目,项目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主要建有1条牛屠宰生产线、1条羊屠宰生产线、1套屠宰设备、1套分割设备等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活畜→事前处理→称重、冲淋→宰杀放血→预剥皮、去头蹄→机器扯皮→开膛→修正、冲淋→宰后检验→冷却→削骨分割→包装→鲜售;配套建有1座出水处理站。你公司已取得云城区牛羊定点屠宰场(一期)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批复文号:云环建管〔2017〕14号)和排污许可证(证号:91445302MA4UULL73E001P,有效期至2030年7月20日止),已完成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工作。

  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P20至P21载明:你公司厂界噪声自行监测频次为每季度1次,监测点位共4个;P22至P24载明:你公司有组织废气和厂界废气的监测频次为每半年1次,污染物监测因子为臭气浓度、硫化氢和氨气。你公司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相关的检测报告,证实你公司在2025年全年都有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只开展1次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监测和2次噪声检测,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频次。综上,你公司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4号),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6年1月22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1月22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林仲如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1份(2026年1月22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林重牲畜屠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经营主体资格;

  5.云浮市林重牲畜屠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艳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林重牲畜屠宰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林仲如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1份,证实你公司与林仲如存在委托关系;

  8.关于云城区牛羊定点屠宰场(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建设项目经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9.关于云浮市林重牲畜屠宰有限公司云城区牛羊定点屠宰场(一期)建设项目竣工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函,证实你公司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工作;

  10.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且证件中详细载明自行监测因子和频次要求;

  11.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报告编号:BST20250918-13、BST20251208-19),证实你公司于2025年度开展了1次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监测和2次噪声的检测;

  12.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6〕4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6〕3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你公司所在区域是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种类是B类大气污染物,配合调查情况是积极配合调查(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因此,我局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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