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云浮市某机动车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25000元, 并没收违法所得460元的行政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7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到达云浮市某机动车检验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分别于2024年9月19日、10月12日对2辆柴油车进行了机动车尾气检测,该2辆机动车在尾气检测时均出现异常情况。其中1台车辆在没有采取维修措施,仅添加燃油宝的情况下便进行复检,在复检检测时,检测过程视频可见该车辆排气筒出现明显冒黑烟现象,但该公司最终对该车辆出具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另1台车辆在检测过程中,视频可见该车辆排气筒在检测时出现明显冒黑烟现象,但该公司最终对该车辆出具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云浮市某机动车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在柴油车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出现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了2份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并获利460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云浮市某机动车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并获利46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云浮市某机动车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2份虚假报告,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30号。
三、案件启示
机动车尾气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有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淡薄,未按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使得部分尾气超标排放的车辆通过检测,给环境空气质量带来不利影响。本案例的查处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了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对规范云城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作业秩序有积极作用,为云城区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公平健康发展进一步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