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经营主体自觉守法、主动纠错,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旨在通过设立“执法观察期”,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整改机会,避免“一刀切”执法,营造更宽松、更包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什么是“执法观察期制度”?
执法观察期制度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行为,暂不作出行政处罚,而是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限进行整改。若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完成整改并符合要求,可依法不予处罚。该制度强调教育引导、柔性执法,体现“执法有温度、监管有弹性”的理念。
三、适用范围与条件
(一)可适用情形。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主观过错较小;
5.属于《执法观察期制度清单》所列事项。
(二)不适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拒绝、阻挠执法或弄虚作假;
2.2年内(药械化领域5年内)已适用过减免责或观察期制度;
3.涉及安全底线、生命健康等重大违法行为;
4.突发事件期间的违法行为;
5.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行为;
6.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7.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宜适用的情形。
四、观察期限与整改要求
(一)观察期一般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二)当事人需提交整改材料和认错整改承诺书;
(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整改情况;
(四)观察期内发现新的违法行为,将终止观察并依法处理。
五、制度特点与创新
(一)包容审慎:对“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给予更多发展空间;
(二)分类施策:区分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避免简单处罚;
(三)程序规范:从启动、核查到决定,全程留痕、依法依规;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通过整改引导经营主体自觉守法,提升合规意识。
六、附件清单概述
《执法观察期制度清单》共列出12类可适用观察期的违法行为,涵盖:登记事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特种设备、网络交易、竞争监管等领域。每项均明确处罚依据、观察期限(多为30日)和监管类型,为执法提供明确指引。
七、实施意义
该《办法》的实施:
(一)有利于降低经营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合规成本;
(二)增强执法的人性化和公信力;
(三)推动市场监管从“惩处为主”向“防治结合”转变;
(四)进一步优化云浮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八、施行时间与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版权所有: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像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维护单位: 云浮市市场监管局信息中心 您是第 1103029 位访客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建议使用IE9.0版本及以上浏览器、分辨率1280*960浏览本网站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