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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农业局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7 09:49:38 文档来源:云浮市农业局(市委农办) 查看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农业局、畜牧兽医渔业局、扶贫办,市畜牧兽医渔业局、扶贫办、渔政支队,局各科室及下属单位:

  现将《云浮市农业局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农业局

2018年7月2日


云浮市农业局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政部、农业部、省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级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等资本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市农业局管理的中央、省级、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分配、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遵循统一调控、专款专用、权责分明和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省级以上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规划布局、项目筛选、审核上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和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总体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级以上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规划布局、项目筛选、审核上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责任,市农业局发展计划科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管理,市农业局专项资金主办科室负责相关项目的实施管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的实施管理。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省的相关部署要求,推进信息化监管平台的运用,加大对中央和省级农业项目运行的动态监管。

  第六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审计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程负责。

  第七条  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要求不公开外,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相关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应当通过云浮市农业信息网公开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以及资金分配环节等相关信息。有关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市农业局对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计划管理(包括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计划商请、申报、下达等)统一用云农计字号行文。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实行逐级申报制度。

  (一)省级以上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属当地县级范围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

  核合格报送市农业局,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农业局审核合格后上报省农业厅,并抄送市财政局。申报单位属市直单位的,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审核合格后上报省农业厅,并抄送市财政局。

  (二)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属当地县级范围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报送市农业局,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农业局审核合格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属市直单位的,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审核合格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三)涉及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项目等项目,可经市农业局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报市领导同意后,由市农业局统筹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资料应有请示、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按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编写。项目申报书一般应载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前景(市场需要)、项目实施效益分析、项目实施内容及要达到的目标(含实施的内容、进度、计划、人员及分工、目标与任务)、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措施(管理制度)、经费预算与使用方案(包括投资构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载明项目背景(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组织形式、技术力量、资产和财务状况)、目标任务(有可衡量的指标任务和明确的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财务分析、实施计划、完成时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内容(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即项目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项目用地、环境保护等相关证明,对农民收入、农业农村发展的贡献情况以及实施农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三)申报中央、省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应按中央、省级的具体要求申报,如需配套资金的要附上配套资金证明。

  (四)申报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报书等项目文件(含电子版),统一以“*农计字号”格式一式八份装订成册报送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否则不予受理。

  (五)项目申报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规模和时间报送(电子文件以截止日收到的为准,书面材料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多报无效。

  第十一条  材料审核。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规范、可行。

  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申报单位、申报条件、扶持方向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规定。对未通过合规性审查、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对符合规定的项目进行项目相关资料数据汇总,项目汇总表内容包括所属县市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申报金额等,并送市农业局发展计划科。

  第十二条  上报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项目经市农业局审核合格后,由市农业局发展计划科进行网上申报录入,纸质材料由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按照申报指南要求上报省农业厅。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由市农业局组织,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负责评审计划制定、资料收集、评分细则制定等评审具体工作,发展计划科负责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会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根据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需要,分别在农业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的人数组成为3-7人(单数),专家人数超过5人时,汇总专家评分结果时原则上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剩余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作为最终得分;专家人数在5人及以内时,以全部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作为最终得分;

  已立项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由市农业局发展计划科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程序和计分方法参照农业项目评审执行。

  第十五条  评审形式。主要采取材料评审、会议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考评)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计划及评审结果报市纪委派驻市农业局纪检组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审批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项目库、评审专家库、项目档案库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等制度。

  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审批,由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采用因素法、集体讨论等方式提出项目安排计划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提交有市纪委派驻局纪检组组长参加的市农业局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定后,报市财政局。

第五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八条  已明确具体用款单位、资金数额、使用范畴的项目资金(“戴帽”资金,包含中央、省级和市级),由市财政局直接下达。属于联合发文的,由市农业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第十九条  只明确支出项目或使用范围、未明确用款单位,或只明确用款单位、未明确具体项目或使用范围的,须进行二次分配的项目资金,市农业局在收到资金文件后20日内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包括分配依据及计划)报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具体按以下程序执行:

  项目资金二次分配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由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包括分配依据及计划)报局分管领导审核,送市农业局发展计划科汇总并提请市农业局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定后,报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项目资金二次分配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由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包括分配依据及计划)报分管局领导审核,送市农业局发展计划科汇总并提请市农业局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定后,由市农业局报请市政府审定,或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报请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批手续完善后,原件转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程序。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下达,由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下达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方案,草拟计划下达通知文稿,报局分管业务的领导签发,以局名义下达到相关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市纪委派驻市农业局纪检组。

  (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下达,由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方案,草拟计划下达通知文稿,报局分管业务的领导签发,以局名义下达到相关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市纪委派驻市农业局纪检组。

第六章  实施与监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

  中央和省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单个项目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实施方案逐级上报省农业厅审批后组织实施;单个项目资金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收集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汇总送市农业局发展计划科组织专家评审。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文呈报局领导审核后批复组织实施,并上报省农业厅备案,抄送市财政局。项目下达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收集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汇总送市农业局发展计划科组织专家评审。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文呈报局领导审核后批复组织实施,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变更。

  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执行。如确因客观原因需要申请变更的项目,按照以下项目变更程序进行报批。

  (一)中央和省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因客观原因需要申请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项目,单个项目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各级农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农业厅审核批复;单个项目资金在3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局(项目单位属市直单位的直接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对申请变更项目提出初步审核意见,送市农业局发展计划科组织专家评审。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文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市农业局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定批复,并报省农业厅备案,抄送市财政局。

  涉及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建设地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无法实施的项目,按程序收回财政资金。项目有关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因客观原因需要申请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局(项目单位属市直单位的直接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对申请变更项目提出初步审核意见,送市农业局发展计划科组织专家评审。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文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市农业局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定后批复,并抄送市财政局。

  涉及变更项目建设地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并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局(项目单位属市直单位的直接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审核合格后批复实施,审核程序同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涉及变更项目承担单位且项目资金未使用的项目,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确定新的项目承担单位,并提出变更申请(包括变更请示、原承担单位放弃项目承担申请、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等材料),市农业局审核合格后批复实施,审核程序同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资金已开始使用的项目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予批准,财政资金按程序收回。

  第二十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市农业局负责市级以上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内审工作,并配合审计及其他监督部门做好审计和检查工作。

  (一)市农业局发展计划科负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内审工作。

  (二)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负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总结等工作。

  (三)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涉及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全市性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农业局、市纪委派驻市农业局纪检组牵头组织开展。市农业局办公室和发展计划科负责专项整治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问题整改整治。

  对监督管理中发现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负责督促该项目所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整改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市农业局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全过程接受市纪委派驻市农业局纪检组的廉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资金使用恰当、按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绩效评价较好的县(市、区)和单位,在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时给予优先。如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绩效评价较差的县(市、区)和单位,在以后年度减少或不予安排项目资金。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由各市农业局专项资金主办科室制定项目验收工作方案,牵头组织验收,并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如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项目进行抽验,应密切配合。

  第二十七条  县级承担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依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资金额度分级负责项目验收。

  中央和省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单个项目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承担单位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验,再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验。初验通过后,由市农业局向省农业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农业厅组织专家进行检查验收;300万元以下至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承担单位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验,再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验。初验通过后,向市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农业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省农业厅备案;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承担单位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验,再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市农业局、省农业厅备案。

  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单个项目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承担单位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验,再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验。初验通过后,向市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农业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50万元以下的,项目承担单位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验,再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市农业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直有关单位承担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初验合格后,报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组织验收,或由市农业局向省农业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农业厅组织专家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按照验收工作分工,须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各项目验收报告报发展计划科备案。

  由市级组织验收的,由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牵头,会同有关科室和项目验收专家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专家一般由3—5名(单数)组成,在农业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验收专家组要对项目实施情况作出评价,项目验收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对验收评价为不合格档次的农业项目视作验收不通过,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整改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项目承担单位须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需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办理,并将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移交相关管理部门,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农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设立工作机构负责研究落实具体工作措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绩效评价等日常工作。

  市农业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展计划科)负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的组织落实工作,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对主办项目实施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负责制定主办项目绩效评价的具体方案,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数据、资料归集级次,严格审核把关,落实项目实施单位自评责任,强化其绩效观念和责任意识。

  通过事前确定绩效目标并备案,构建以“量化指标”为主要标志的目标体系,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事中实施绩效督查管理跟踪问责,有效监督绩效目标的实现进度,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实施单位及时整改;事后实施绩效自评与重点评价相结合的绩效问责制度,实现全过程的绩效监管。

  第三十四条  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应按项目绩效评价的要求认真撰写自评报告。对没有完全实施完毕的跨年度项目实行过程评价,其绩效主要体现在项目实施过程是否按照原设定的总绩效目标(当年阶段性目标)规范、高效地组织实施;对实施完毕后的项目实行结果评价,其绩效主要体现在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实现的有效性。对已经完成的项目,应及时进行相关审核、验收、决算等。

  中央和省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汇总相关材料后,上报省农业厅相应处室,并送发展计划科备案。

  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收集相关材料后,送发展计划科汇总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按时上报市农业局各专项资金主办科室。

  第三十六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是开展绩效评价的主体,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负责项目相关资料收集归档,确定自评等次,并对项目自评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畜牧、渔业、扶贫项目和省财政直管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发展计划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云浮市农业局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云农〔2013〕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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