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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08 11:20:22 文档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网站 查看次数:- 【字体:

  一、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从2015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沿海各省开展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项目建设。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项目是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重点内容,是推进渔业信息化建设的有力抓手。

  2016年以来,我省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油补统筹资金,连续四年共投入1.25亿元,分年度组织实施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项目建设,免费为渔船配备AIS和北斗卫星船载终端。通过项目建设,将实现我省所有在册登记渔船配备AIS船载终端“全覆盖”,以及为纳入油补范围的船长12米以上海洋渔船配备北斗卫星船载终端,促进我省渔船AIS和北斗卫星船载终端配备实现跨越式发展。因此,为确保新配备通导与安全装备发挥应有的监管效能,有必要出台我省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通导与安全装备的使用、维护和监管等事项,全面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监管,提升渔船安全信息化水平。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二)《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三)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2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六章、19条。

  第一章是总则,包括明确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依据《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设备配置标准和管理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条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法律依据。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免费为我省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配备的AIS船载终端和北斗卫星船载终端等通导与安全装备(以下统称“通导与安全装备”)的使用、维护和监管。第三条明确省市县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是配备与安装,包括对通导与安全装备的正常安装、安全生产设备定义及安装约束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明确指出,通导与安全装备是渔船配置的重要安全生产设备,应固定安装在渔船合适位置,且实行专船专用,不得转借、转卖它船使用。第六条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拆卸已安装好的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如因维修或更换设备等原因确需拆卸的,须向船籍港所在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第三章是使用与维护,包括渔船所有人的义务、设备故障处理及船东与船长履行渔船安全生产责任的关系。

  第八条明确指出,渔船所有人、船长应当始终保持通导与安全装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定期保养和维护通导与安全装备,不得故意屏蔽、关闭、损毁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或更换其它设备,确保设备正常使用,渔船能够准确定位。

  第四章是监督管理,包括对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内部的渔船监督检验、渔政执法的分工负责,在线监督、执法查处以及对检修检测机构的监督等内容。

  依据《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部分内容“未配置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设备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为单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为个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明确对哪些违规行为进行限期改正的处理,指出:对因设备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或擅自拆卸、人为损坏的,出海作业间断开机、不开机或不携带通导与安全装备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强调对蓄意逃避监管或拒不整改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明确指出:对于蓄意关闭、屏蔽、拆卸通导与安全装备等逃避监管或拒不整改的渔船,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加强对检修检测单位的监管,指出: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辖区内GMDSS检测单位的监管,对于不按规定输入或注销渔船MMSI码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效维护通导与安全装备使用、检修、管理的正常秩序。

  第五章是渔船MMSI码和北斗ID码管理,包括渔船MMSI码的申请、注销流程,北斗ID码的登记注册管理等内容。

  第六章是附则,主要是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相关链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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