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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官方兽医工作规程》公示
发布时间:2025-08-14 15:46:52 文档来源: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查看次数:- 【字体:

  为规范我市官方兽医工作,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云浮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云浮市官方兽医工作规程》,现将《云浮市官方兽医工作规程》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8月14日到2025年8月20日,如有意见,可向云浮市农业农村局反映,电话:8988721

  附件:云浮市官方兽医工作规程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4日  

附件:

云浮市官方兽医工作规程

  一、官方兽医管理

  (一)官方兽医任命管理。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动态管理、严格审核、市级确认、所在地任命和注销”的工作机制。对符合官方兽医资格条件并经县级审核的,及时报市级确认并任命;对工作单位变动但仍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要重新任命;官方兽医跨县(区)工作调动,应当申请注销原《官方兽医证》,重新任命并发证;对因退休、死亡、调离、辞职、开除等原因不再符合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的,及时撤销任命、注销官方兽医资格和电子出证账号。

  (二)官方兽医人员配备。各地要明确镇(街)承担动物检疫工作的机构或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和官方兽医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乡镇兽医机构,其主要负责人为检疫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编办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粤农农函〔2022〕933号)要求,每个镇(街)要根据本辖区的畜禽饲养量、屠宰量等因素,科学合理配备官方兽医,负责动物防疫、检疫等工作,由于检疫工作的特殊性,各地官方兽医要合理安排时间,确保24小时有官方兽医开展检疫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9〕第16 号)要求,各县(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场:大型屠宰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屠宰量15万头及15万头以上),要配置官方兽医不少于10人;中小型屠宰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屠宰量15万头以下、2万头及2万头以上),要配置官方兽医不少于5人;小型屠宰场点(上一年度实际屠宰量2万头以下),要配置官方兽医不少于2人。负责查证验物监督、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监管等工作,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另外,家禽集中屠宰场要确保有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三)官方兽医电子出证账号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含乡镇政府)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含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要加强官方兽医出证管理,严格落实“谁出证、谁盖章、谁负责”制度,严禁转借、盗用他人账号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镇(街道)政府分管领导要肩负起监管责任,对有违法行为的官方兽医,要严肃依法依规处理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每个检疫申报点要设立监督投诉电话。

  要求:镇级主管部门每周核对1次,县级主管部门每月核查1次,市级主管部门每季度抽查1次。

  二、生猪养殖环节监管

  (一)生猪养殖场备案。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备案、造册登记,并赋予畜禽养殖代码,及时录入养殖场的动态养殖数据,健全养殖档案信息。

  (二)建立养殖档案。镇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养殖(企业)场主建立养殖档案,并做好台账记录,做到辖区内养殖底数清、情况明,并以此作为产地检疫证出具依据。

  (三)落实畜禽落地报告。镇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托检疫申报点,督促养殖场、屠宰场等责任主体落实畜禽到达目的地报告制度。在产地和屠宰检疫环节,推动畜禽落地报告与检疫申报关联管理;对于未按要求进行调运畜禽落地报告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三、畜禽运输车辆备案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和管理工作,督促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畜禽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建立“失信名单”制度,对省内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有2次以上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对外省备案车辆在我省发现有违法违规调运行为,将通报所在省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部门。

  镇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产地检疫环节把关,严格查验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个人和车辆的备案情况,发现未经备案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

  四、畜禽标识监管

  (一)畜禽标识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畜禽标识管理制度,规范县级申请、市级审核、省级审批、企业生产、县级签收等环节,及时掌握畜禽标识生产、签收、发放、使用、注销等情况,做到有效供应、有据可查。县、镇两级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设立专柜保管、建立出入库台账,镇(街道)官方兽医要根据养殖档案或落地报告,通知畜主按数量领取畜禽标识(耳标),并造册登记耳标编号。

  因畜禽死亡等原因而作废的畜禽标识(耳标),镇(街)官方兽医要回收、登记、上交县级主管部门核对并统一销毁。加强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账号管理,及时做好区划变更及由此产生的系统使用人员账号新增、注销、更新工作,及时停用离岗、离职官方兽医和无生产养殖记录企业的系统账号。

  (二)规范加施畜禽标识。各地要落实养殖场(户)加施畜禽标识的主体责任。指导和监督养殖场(户)按需申领,规范加施牲畜耳标,并将戴标信息和免疫信息及时上传至“广东省动物溯源数据管理系统”或“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及时对耳标脱落和严重磨损、破损的牲畜加施新耳标,确保拟出栏牲畜的耳标符合要求,提升牲畜耳标可追溯性。监督养殖场(户)妥善保存畜禽标识,严禁转让和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畜禽,补检合格后由补检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放畜禽标识,并监督货主完成加施工作。

  (三)信息化管理标识。各地要结合省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3〕142 号)要求,继续做好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信息采集工作,推动畜禽标识信息共享。当前“广东省动物溯源数据管理系统”应用信息技术已将畜禽标识编码信息与动物检疫出证系统中养殖场(户)基础信息关联,实现了养殖场(户)网上申领标识、免疫档案自动关联标识编码、检疫申报时下拉菜单选择标识编码等功能。要进一步加强对“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农业农村部牲畜耳标管理APP”用户操作应用培训,实现签收、发放、加施、使用、注销等信息化管理。在检疫监督工作中,可应用农政通APP扫码检查,或使用中国兽医网综合查询栏的“畜禽标识查询”功能查验畜禽标识真伪。

  五、产地检疫出证监管

  (一)检疫申报。实行“谁养殖、谁申报”的检疫申报制度。养殖场(户)应提前向所在地镇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机构申报检疫,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申报材料。畜禽来历不明、存栏异常、无养殖档案或档案记录不全以及运输主体和车辆未备案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

  (二)代为申报检疫。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取得畜禽养殖场(户)的委托书,无委托书的不得代为申报检疫,严禁养殖场(户)向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委托书。

  (三)出具产地检疫证明。镇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机构接到产地检疫申报后,官方兽医到养殖场(户)或到指定地点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严格按照《广东省动物出证与到达确认要求》和产地检疫规程要求,认真查验相关资料和畜禽标识,发现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不符或未佩戴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核对运输车辆备案信息,并拍现场照片(水印相片、2张以上)上传无纸化检疫出证系统,规范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实行省动物溯源数据库管理系统进行检疫电子出证,严格按照实际检疫数量上传耳标信息。官方兽医要将每天产地检疫情况报给镇农业农村办主要负责人或镇(街)分管领导。

  六、屠宰检疫监管

  (一)入场(厂)查证验物。驻场官方兽医要督促屠宰企业要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不得收购(或代宰)未经检疫的生猪、未经“点对点”调运备案的生猪。屠宰企业要严格生猪入场(厂)查验,核对检疫证明、耳标、运输车辆号牌、数量等,严禁证、标、车、数量不相符的动物入场。通过“牧运通”、通信行程卡等方式,核查生猪运输车辆的运行轨迹,发现运行轨迹与检疫证明所载启运地不相符的,调查其原因,发现套取检疫证明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县级农业农村执法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场的检疫管理,监督生猪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入场查验制度,严防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入场屠宰。驻场官方兽医要回收生猪耳标,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做好落地报告;加强对宰前生猪的巡查,按照法定的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对屠宰的生猪实施严格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屠宰企业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流入市场。

  七、加强入省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管理

  驻站官方兽医要加强对进入我省的运输动物车辆进行查证验物,使用中南运猪通对调入我省的动物进行查验,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汇总、上报。按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规定,对进入我省境的动物开展监督检查,查验相关证明,检查运输的动物及运输车辆,对符合规定的,签章放行。发现染疫动物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现不符合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及时移交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立案查处;发现非法运输珍危、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运输病死畜禽、伪造动物检疫证明等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八、无害化处理监管

  各地要加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监管。驻场官方兽医要监督屠宰企业将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经屠宰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脏器及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和修整后不可食用的部分),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或委托所在地区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中心,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过程监管,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屠宰企业对病害猪、病害肉及不可食用产品无害化处理时,要开启监控装置进行录像,并拍照留存备查,同时建立无害化处理台账,驻场官方兽医要进行现场监督,并在有关记录表格上签字确认。严防病害肉流入市场。

  县级:有专人负责视频监控,对生猪定点屠宰场进场查验监控、屠宰检疫监控、无害化处理监控等视频录像、每天回看1次,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市级:有专人负责视频监控,要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进场查验监控、屠宰检疫监控、无害化处理监控等视频录像每星期抽查1次,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九、加强监督管理

  市、县、镇三级都要充分发挥检疫出证管理系统作用,强化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事后监管,建立官方兽医出证核查机制,实行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出证情况分级定期核查制度。

  (一)镇级: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要每个星期通过检疫出证系统核查辖区内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落地报告、耳标发放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镇(街)分管领导,发现情况异常的线索要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严厉打击转让、伪造、变造、买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县级:县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每个月通过检疫出证系统对辖区内各镇(街)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出证、落地报告等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并形成《动物检疫信息报(月报)》供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参阅,同时分析各镇(街)产地检疫数与当地养殖量是否相符,屠宰检疫数与落地报告数量、无害化处理数是否相符;每季度要组织开展一次检疫监管专项行动,全面检查养殖场、屠宰场等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的检疫情况,检查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出证、耳标使用和管理情况、屠宰检疫情况、落地报告情况,对出证信息异常的检疫申报点进行调查核实,对涉嫌“隔山开证”、虚假开证、买卖动物检疫证明、开“人情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检疫人员,一经查实,将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养殖场(户)、畜禽运输主体、运输车辆和生猪贩运经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在“牧运通”信息系统中登记其违法行为。

  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每月对全市动物检疫信息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云浮市动物检疫信息报(月报)》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局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生猪检疫专项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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