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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办〔2010〕71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分类施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分类施保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保〔2008〕4号)中关于“对城乡特殊困难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分类施保,是指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特殊困难家庭,在已核定补助数额的基础上,根据其困难程度适当提高补助水平,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第三条 分类施保的对象。
(一)第一类对象包括:
城镇“三无”人员。指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二)第二类对象包括:
1、重度残疾人。指达到盲残疾二级以上;听力语言残疾二级以上;智力残疾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三级以上;精神残疾四级以上和多重残疾的人员。
2、重病患者。指患有严重疾病且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重病人员。
(三)第三类对象包括:
1、老年人。指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
2、丧偶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指丧偶单亲家庭中未满16周岁或者虽满16周岁但仍在读的子女。
第四条 分类施保的标准。
(一)第一类对象:在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补助的同时,每人每月增发补助金20元;
(二)第二类对象:每人每月增发补助金30元;
(三)第三类对象:每人每月增发补助金20元。
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的分类施保对象,只能适用符合条件中最高一级的分类施保救助标准,不能同时享受多种待遇。
分类施保救助标准以后随物价指数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五条 分类施保补助金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居(村)民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工作人员应详细了解核实其家庭成员情况,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办理。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属城镇“三无”人员的,须出具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2、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须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患重病且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属丧偶单亲家庭在读学生的,须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所在学校在读证明。
(二)对本办法实施时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统一组织审核,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分类施保。
第六条 分类施保增发的补助金随同低保金一同发放。
第七条 分类施保所需资金按原低保资金渠道筹集。
第八条 分类施保对象增发的补助金额要分别在“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报表中作专项记录。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