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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水平和农村供养水平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不断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云浮市出台《关于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水平和农村供养水平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云府办〔2008〕7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2009年1月起执行。
《意见》中指出了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水平自然增长机制,是指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水平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相应提高的一种动态增长制度。目的在于确保我市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的保障水平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增长,不断提升社会救助水平。
《意见》还就自然增长机制的增幅作了确定。各县(市、区)以当地上年的低保差额救助水平和五保供养水平为基数,城镇低保对象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参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的状况,确定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当年自然增长的幅度。各县(市、区)自然增长水平的确定,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统计、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研究提出本年度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的自然增长幅度后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会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商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