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发布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发布时间:2021-04-09 11:33:53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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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会救助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日前,市民政局印发了《云浮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明确云浮市2021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城镇830元/人月,农村580元/人月,最低补差水平城镇660元/人月,农村310元/人月。与2020年相比,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稳步提升,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平均分别增加了45元/人/月、35元/人/月;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分别增加了40元/人/月、20元/人/月。

《通知》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上述新标准,各地需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文件印发新标准当月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1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各地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强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政策的有效衔接,健全主动发现动态管理机制,完成信息化核对,加强救助数据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并要进一步加强对低保政策规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对低保工作有效落实给予必要的工作保障。 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的规定,市民政局印发了《云浮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通知》明确,我市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城镇1328元/人月,农村928元/人月,分别比2020年增加了72元和56元。新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照新标准当月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1年新纳入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通知》要求,各地要运用信息系统,健全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资金发放台账,完善供养资金监管体系,落实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做好资金发放公示工作。要做好主动发现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范围,积极动员失能、半失能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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