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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8 10:08:53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 【字体:

云浮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2023年12月19日已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云浮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18日



云浮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加强与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的衔接,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20〕9号)《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云府〔2020〕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浮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申请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三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其所属的社会救助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负责辖区内低收入对象的备案和低收入认定工作的报表统计,并按规定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街)政府(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低收入对象救助资金的预算编制草案和根据业务部门的分配方案及时下达中央、省财政资金,审定低收入对象救助工作必要工作经费的预算草案。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

第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配合做好低收入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低收入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低收入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开展低收入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实现救助信息共享。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八条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教育系统救助相关政策,对教育系统符合相关条件的学前教育至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低收入家庭学生给予教育救助。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通过职业介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措施,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并负责技工院校低收入家庭学生教育救助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遭受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对唯一住房因灾损毁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予以帮扶。

第十一条 云浮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其他单位根据自身职能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或者等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或者等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符合生活状况评估指标的城乡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低收入对象可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具体救助内容根据相关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主要包括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两部分,具体核对内容及评估办法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20〕9号)执行。

经济状况核对,是指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实申报经济状况(含收入和财产状况,下同),低收入家庭申请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经申请人委托,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申请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身份、收入、财产信息的查询、比对。

生活状况评估,是指县级民政部门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开展调查,依照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对其生活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城乡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家庭成员或者代理人通过镇(街)政府(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的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并综合考虑申请家庭的实际生活状况和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的经济状况。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及经营成本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基金)和实物财产(不动产、机动车辆、运营车辆、大型工程机械等)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家庭成员账户中属于扶贫“三保障”到户资金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的优待金、生活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我市24个月低保标准。

(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做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三)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轻型小排量燃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除外)。

(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第十七条 核对报告的所有项目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受理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指引申请人配合开展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对核对报告的结果提出质疑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经复核仍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标准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对同一申请家庭,30日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申请家庭多次出具的核对报告,以最新一次核对报告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且拒不补齐的;

(二)未经委托,使用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的;

(三)不同意签署核对委托书的。

第十九条 经信息化核对通过的,镇(街)政府(办事处)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进行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

第二十条 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以申请家庭申请前6个月平均收入为基础,根据家庭结构和生活状况对家庭月平均收入,按照评估指标进行增减,将增减后的家庭月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出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作为认定申请家庭是否纳入低收入家庭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家庭申请前12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私家轿车等非用于生产用途汽车的;

(二)家庭水、电、燃气、电话、宽带等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家庭购买非必须高档消费品的,非生活必需消费性开支高于家庭可支配收入的;

(四)安排子女自费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或自费出国上学(留学)的;

(五)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六)为获取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有其它高消费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家庭3年内购置商品房、修建住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或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三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与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规定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收入认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核对信息、入户调查情况和审核意见,公示期为7日,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民主评议人员由镇(街)政府(办事处)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主评议人员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街)政府(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测评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与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及家庭月人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民政部门以家庭为单位纳入低收入家庭范围,并将低收入家庭认定结果反馈同级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具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具不予认定情况说明。认定结果作为民政、医疗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实施专项救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从批准之月起1年内有效,期满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复核工作,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自动续期1年;不符条件的,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二十六条 申请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乡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纳入本地社会救助失信人员名单,并提请相关部门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县级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追缴或清退其获得的社会救助资金或物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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