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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五项地方性法规:
一、《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决定》修正)
四、《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五、《广东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