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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 时间:2017-09-15 17:49:33
  • 来源: 广东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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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管理与服务工作,推动团队项目顺利开展,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精细化管理与服务,根据《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才退出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相关职能部门、已入选团队及其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服务。以用好人才为导向,实行团队项目动态管理及常态服务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领导团队管理与服务工作,研究审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才办”)负责日常工作协调与审批。
  第四条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团队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对团队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团队中期考核与结题验收等工作,及时向省人才办汇报,具体由省科技厅人才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厅人才办”)负责实施。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财政资金的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参与中期考核、结题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辖管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为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政府科技局(委);省直、中直驻粤单位由本单位一级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责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属)团队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服务,组织或协助开展日常管理与服务、中期考核和结题验收等工作。相关工作纳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对团队成员到位、资金使用、项目推进负主体责任,应按有关规定规范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为团队在粤工作提供良好条件;及时发现、解决团队存在问题,并主动向省、市主管部门汇报;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中期考核、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应履行合同约定,按要求落实来粤工作时间,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完成,积极配合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人才专项工作经费预留专款,保障团队相关日常管理与服务、中期考核、结题验收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有关地市应在人才专项工作经费或科技计划管理费中预留专款,用于团队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中期考核及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执行管理

     第十条  团队入选后应签订《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作为服务、管理、核的依据。
  《合同书》签订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订合同:(一)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二)团队核心成员变更人数超过1人或无法对等变更;(三)团队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用人单位等发生变更;(四)省财政资助资金与团队申报金额差距较大,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缺口足额自筹资金。
  第十一条  省财政资助资金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管理。如合同书列明有协作单位的,可支出“外部协作费”,最高不超过科研工作经费总额的10%,并符合科研工作经费使用与管理、考核与验收要求。用人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即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依托项目的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限内,各团队应于次年4月底前按要求提交上一年度《团队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对团队项目进展情况、成员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总结自评。未能按时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将影响团队中期考核和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实施期内项目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的,由团队、用人单位及涉及变更的人员或单位共同提交变更申请,经科技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人才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复。每个团队变更申请累计不超过3项,并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团队带头人不允许变更。团队核心成员为5名以内的变更人数累计不超过2名,5名以上的变更人数累计不超过3名。2016年及之后入选的团队第一、二核心成员只能变更一名。原核心成员与拟变更成员需满足能力水平、在粤工作时间、对团队项目发挥作用等对等变更要求及在粤工作时间连续性要求。不可删除核心成员,新增成员纳入团队吸引人才范畴。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理由需客观、科学,变更后更合理、可行。非客观原因提出变更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理由需客观、科学,且变更后项目各项任务目标不变,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仍对团队项目执行情况负全责。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应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明确省财政资金分配、配套经费落实、项目任务目标落实、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新用人单位应与团队所有成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每个团队可有1家广东省内单位作为协作单位,协作单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财政资金分配、配套经费落实、项目任务目标落实、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协作单位如需变更,变更理由需客观、科学,变更各方均需同意,变更后有利于团队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上述之外的变更事项或重大问题的,由团队及用人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科技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经科技厅人才办复审后报省人才办审批。
  第十九条  团队及用人单位发生上述变更的,自拟变更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变更申请;各级部门应及时完成团队变更申请批复,涉及组织专家组论证的,应在每个季度末前开展专家论证并及时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四章  中期考核

第二十条  团队项目实行中期考核制度,一般于项目实施三年期满后进行。根据《合同书》对团队项目进展情况、成员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三部分内容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人才办牵头联合科技厅人才办开展中期考核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用人单位配合实施。其中,项目进展情况考核由科技厅人才办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考核及成员到位情况考核由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科技厅人才办抽查核实。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秉承“中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中期考核工作,客观反映各团队考核结果。一经发现存在隐瞒、包庇团队相关情况问题或未客观反映结果的,取消该归口管理部门及其所辖单位(市、县、区)1~3年内省级人才工程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相关团队中期考核结论列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团队及用人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及相应佐证材料,由科技厅人才办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出具专家组意见并做出定性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进展情况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项目实现预期目标或超额完成目标(含技术目标、成果目标、经济社会效益目标,下同)。
“良好”:项目实现90%以上预期目标。
“合格”:项目实现80%以上预期目标。
“不合格”:项目实现目标不及预期的80%。
上述进度百分比均以项目《合同书》内中期考核目标作为标准,非量化指标的比例认定标准由专家组定义。
  第二十四条  团队成员到位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由团队及用人单位提供情况报告及相应佐证材料,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核查确定并出具定性评价。
团队成员到位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不合格”团队,归口管理部门应在结果提交科技厅人才办前,及时将核查情况、核查结论及具体理由反馈团队,团队及其用人单位如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材料回复归口管理部门并补充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提请复核。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团队成员到位情况核查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团队成员在粤工作时间均达合同约定90%以上。
“良好”:团队成员在粤工作时间均达合同约定80%以上。
“合格”:团队成员在粤工作时间均达合同约定70%以上。
“不合格”:团队成员在粤工作时间未达到合格标准;
上述进度百分比均以项目《合同书》内中期考核目标作为比较标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支出不符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或相关规定;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七)虚假承诺,用人单位自筹资金严重不足或已支出自筹资金总额不及已支出财政经费总额;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以团队项目进展情况为重点,结合团队成员到位情况评价和资金使用情况评价综合得出中期考核综合评价结果,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项目进展情况及成员到位情况均优秀且资金使用情况合格的。
“良好”项目进展情况及成员到位情况均良好及以上且资金使用情况合格的。
“合格”:项目进展情况及成员到位情况均合格及以上且资金使用情况合格的。
“不合格”:项目进展情况、成员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中,任一项评价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才办审批同意后通报。中期考核综合评价合格及以上的团队,继续执行项目,优秀及良好团队予以通报表扬;省财政资金分期拨付的,拨付第二期资金。中期考核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团队,视情况进行整改或终止项目。
需整改团队及用人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于半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及拨付省财政资金,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结果报告,由相关主管部门再次进行考核并做出定性评价。整改期间团队成员、用人单位暂停申报(推荐)国家及省重大人才工程项目资格。
    终止项目的,结合项目进展情况收回相应比例省财政资金或收回剩余省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收回全部省财政资金并取消该用人单位及团队成员1~3年内申报(推荐)国家及省重大人才工程项目资格。享受省财政住房补贴政策且已全部支取完毕的团队成员,应按项目执行年限进行折算,退还部分住房补贴。退还住房补贴具体事宜由用人单位负责,回收和退还资金应于项目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未能按期收回的,由用人单位垫付收回。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九条  团队项目实施期满后,应进行结题验收。根据《合同书》对团队项目完成情况、成员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三部分内容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十条  省人才办牵头联合科技厅人才办开展结题验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用人单位配合实施。其中,项目进展情况考核及资金使用情况考核由科技厅人才办组织实施,成员到位情况考核由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科技厅人才办抽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  团队及用人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经归口管理部门向科技厅人才办提交验收申请,验收申请应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取得重大进展情况、成员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并提前准备好相应佐证材料,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其中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应提交客观的第三方检测/检验报告予以佐证。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评价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团队成员到位情况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评价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执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次,评价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结题验收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评价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结题验收综合评价合格及以上团队,通过结题验收,结余资金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处理。优秀及良好团队予以通报表扬,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项目。结题验收综合评价不合格,视情况进行整改或终止项目。进行整改及终止项目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无法如期结题验收的,经科技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科技厅人才办组织专家论证并报省人才办审批。延期备案应于项目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项目延期原则上仅可延期1次,最多延期2年。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三十五条  团队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各方均应提出终止合同的建议:
(一)团队带头人离职、发生变更或来粤工作天数不及合同约定的50%;
(二)团队任一核心成员在粤工作时间不及合同约定的70%;团队核心成员变更不符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三)用人单位自筹经费、基础设施等支撑保障条件不能落实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团队项目进度滞后,预期难以完成合同约定各项任务目标;
(五)项目预期目标可量化指标调整幅度超过50%;专家组论证结论调整幅度较大,调整内容为项目核心关键目标;调整后有违项目立项公平公正原则;
(六)团队或用人单位在项目申请、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行为;
(七)其他应终止合同情形,如中期考核不合格、结题验收不合格等。
  第三十六条  出现前款终止项目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在得知该情形出现的3个月内,主动向科技厅人才办提出书面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经科技厅人才办审核后报省人才办审批。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终止分为主动退出、劝退、取消入选资格三种情形,具体分类及对应终止程序、终止结果处理等参照《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才退出办法(试行)》执行。对主动退出的团队及用人单位,自提交终止申请之日起,暂停省财政资金使用,原则上从轻处理;应主动退出而未主动退出的,对用人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团队成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办法第二十八条从重处理。
  第三十八条  自项目终止之日起(以终止文件印发之日起算),团队《合同书》失效,省市两级主管部门不再具有监督管理或服务用人单位及团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及团队成员就双方合作未尽事宜进行处理的,应秉承友好协商原则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法律文书进行协商处理,未能达成合议的,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联系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根据中央和省委加强联系服务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精神,通过个别约见、座谈会、咨询服务等形式加强与团队交流联系,听取意见建议,协助解决问题。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专人联络制度,不定期通过电话、信函、网络通讯、走访等多形式主动积极的了解和协调解决团队在粤创新创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对于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解决的,及时报告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督促落实。
  第四十条  团队成员享有省高层次人才引进一站式专区服务、省人才驿站休闲疗养等待遇,以及按规定享有的各项高层次人才服务待遇。
  第四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为团队开展国情省情教育培训、重大人才工程政策培训、科技计划项目政策咨询等宣讲培训服务,搭建学术交流、成果转化、投资融资对接交流平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团队项目取得成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成果取得/发表/发布时间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可追溯至申报之日起)。
(二)成果内容应与团队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相关。
(三)成果发明人/作者/署名人之一应为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如为团队配套成员或新增吸引培养成员的,不可超过量化考核数1/3。
(四)成果所有权人/单位署名权应为用人单位,如为协作单位的,应提供相应合作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成果权属。
(五)论文论著应注明“由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the Program for Guangdong Introducing Innovative and Enterpreneurial Teams)。
  第四十三条  成员到位情况按引进来源分类,划分为(国)境外成员和省外成员;按在粤工作时间分类,划分为全职成员和兼职成员。
全职成员应每年在粤工作9个月以上(中期考核累计594个工作日以上,5年累计990个工作日以上),兼职人员应每年在粤工作3个月或6个月以上(中期考核累计198或396个工作日以上,5年累计330或660个工作日以上。具体来粤工作时间及来粤工作时间考核依据,以《合同书》约定为准。团队成员引进后在用人单位国(境)外、省外分支机构或分(子)公司等工作的时间,不认定为在粤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办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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