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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草案)
  • 时间:2009-08-24 16:37:15
  • 来源:云浮市科技局(地震局、知识产权局、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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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浮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云浮市科协)是云浮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 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云浮市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技繁荣和发展,促进科技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为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云浮市科协由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厂矿科协和各县(市、区)科协组成,是广东省科协的地方组织,业务上受广东省科协指导。
    第四条 云浮市科协贯彻国家科技工作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云浮市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市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兴办科技实体。
    第十一条 开展同港、澳、台的民间科技交流,发展同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兴办符合云浮市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四条 做好全市性学会的组织管理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章 全市组织
    第十五条 全市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市委员会是云浮市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市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各县(市、区)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全市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云浮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全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云浮市科协章程;
    三、选举产生全市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市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云浮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决定授予对科协工作有重要贡献、德高望重的科技专家或领导人以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五、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条 全市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市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和主持,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由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全市性学会
    第二十一条 云浮市科协所属全市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具有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横向联系特点的学术性和科普性群众团体。
    第二十二条 加入云浮市科协的团体的条件为:
    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全市性学术或科普性群众团体。
    二、承认云浮市科协章程。
    三、有学科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市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编辑出版学科、技术和科普书刊。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本章程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学会向云浮市科协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云浮市科协的组成部份。
    第二十四条 全市性学会接受云浮市科协的领导,执行云浮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云浮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云浮市科协全市代表大会。
全市性学会申请退出云浮市科协、须经云浮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全市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全市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全市性学会凡严重违反云浮市科协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云浮市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县(市、区)厂矿科协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科协由县(市、区)学会、研究会(协会)和乡镇科协(科普协会)组成,是云浮市科协的地方组织,受县(市、区)党委领导,业务上受云浮市科协指导。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学会接受县(市、区)科协领导,业务上受对口的全市性学会指导。
    第三十条 乡镇科协(科普协会)是县(市、区)科协的组成部分,负责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科技团体或科技示范户,做好科普推广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科协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本地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科协章程,选举科协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市直厂矿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科协受本单位党委领导,业务上受云浮市科协指导。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各级科协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各级科协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的事业,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泛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十五条 各级科协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经费及财会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    资助;
    三、    捐赠;
    四、    会费;
    五、    科技实体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技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八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执行经费收支财经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级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协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云浮市科协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云浮市科协。
    第四十一条 云浮市科协全市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全市学会组织通则,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全市性学会组织通则制定章程。
    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厂矿、乡镇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县(市、区)厂矿、乡镇科协章程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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