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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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众征集《云浮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各社会企业、单位和群众:
为规范和加强云浮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我局对已到期的《云浮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拟定了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建议,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于11月20日前向我局负责部门反馈。
负责部门:农村科技科
联系人:苏英慧
联系电话:8921360
附件:《云浮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1月13日
云浮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提高云浮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合理性,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证项目实施管理的公平公正,参照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浮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云浮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管理,选题系人口计生、公共卫生、临床医疗和中医药学,以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由承担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建立和维护云浮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由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推荐入库。入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熟悉所在领域的发展状况,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具备高级职称资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云浮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市科技局根据我市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每年组织1次项目申报与受理工作,申报的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管理业务统一通过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办理。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匹配经费的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承担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应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修养、组织管理能力、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七条承担项目1项以上(含1项)未完成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含2项)的项目;违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所申报项目。
第八条 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渠道(书面申报或网上申报)和时限进行申报。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市卫计局)是市级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科技局和卫计局是县级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通过同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推荐。
第九条申报项目应填写及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承担单位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资质证明、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等。
第十条通过市卫计局审查和推荐的项目可由市级承担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直接送交市科技局;通过县级科技局和卫计局审查和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应由所在地的县级科技局统一收集后送交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将进入受理项目库;如项目以各种方式进行重复申报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该项目入库资格。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市科技局对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评审专家必须以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态度对项目作出评价或提出意见。评审专家组成员在专家库中根据项目所属的专业领域随机抽选,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的单数组成。
第十四条评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委托评审的组织机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不得复制和扩散,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二)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若发现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应当立即主动向市科技局或组织评审单位报告并回避;
(三)受委托评审的组织机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者接受承担单位或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等好处。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和意见确定立项项目,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认真按照申报书的各项内容和进度执行,并按时完成项目任务。市科技局应根据项目目标任务,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进行检查,必要时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一)延期报告。如遇项目负责人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二)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向市科技局提交所要求的项目验收报告。
(三)成果报告。项目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须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成果信息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未能正常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须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终止其项目执行,并将情况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市科技局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誉度等级,2年内不再受理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将组织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以项目申报书所列任务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作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
“通过验收”:按照申报书所列任务和进度开展项目,完成80%以上科研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
“不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任务完成不到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任务的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
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市科技局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2年内不再受理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科技局、市卫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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