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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云浮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3 09:54:52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教育局、科技(工信)局、文广旅体(文旅体)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云浮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标准要求,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云浮市教育局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云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云浮市民政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云浮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旅游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

第三条  为稳步推进我市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自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生效之日(2022年12月1日)起,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限内,对于已经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培训机构,其举办者应当认真学习政策法规、研判分析,审慎决定是继续办学还是转型退出。其举办者决定继续办学的,应当在过渡期限内全部完成从业人员、培训材料、场地、消防、党建、财务资金、收费监管等方面的所有材料和现场的合规整改,申请办学许可证并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

第四条  市级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等工作;县级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培训机构设立的受理、审查、审核、审批、登记等工作。具体如下:

序号

名称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审批标准

1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县级教育部门

县级科技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

2

文化旅游类校外培训机构

县级教育部门

县级文化旅游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广东省文化旅游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

3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县级教育部门

县级体育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

牵头部门职责: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管理、党建以及其他日常监管工作,牵头开展联合执法,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搭建信息共享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制定相关政策规范,牵头做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配合部门职责:县级科技、文化旅游、体育部门配合县(市、区)教育部门按照《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做好本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专业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重点做好非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登记以及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价格行为、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科技、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等主管部门提供的专业审核意见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  办证审批流程如下:受理申报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受理决定)--设置评审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材料审查、实地审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级科技、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出具专业审核意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  实施非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由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审查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决定通知书》。对材料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对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或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

第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专家、行业教师等人员组成的培训机构设置评审委员会。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抽取设置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培训机构申报材料、现场评估的审查工作。具体分工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第九条  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后,应在云浮市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第十条  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县级设立分支机构的,均需经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县级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营利性的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进行财务清算,在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应当向原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原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培训机构变更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培训教材等,应当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如需延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培训机构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将培训机构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抄送同级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非学科类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同时报送市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已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的但未办理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全面排查摸底,重点摸排其办学条件和预收费情况,建立台账、分类处置。对办学条件明显达不到准入条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招生,妥善处理已招收的学生,限期予以关停;对于办学条件基本达到准入条件或者经过整改能够达到准入条件的,要责令立即整改,限期办理办学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日止。执行期间,国家、省关于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云浮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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