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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时间:2019-05-20 00:00:00


一、背景和依据  
一是交通运输部出台《“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方案》   ,   广东省被列为首批创建试点省之一。   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了《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明确各省应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  
二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提出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全面建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要求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健全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机制、构建联合奖惩协同机制,因此需根据相关内容制定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实现水运企业(含辅助业)和相关从业人员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三是   有关扣分标准: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国际海运条例》《海商法》《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   是其他参考资料,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水路运输企业行政监管试行办法》《广东省水路运输行业诚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交水[2012]1444号)。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33条,重点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列出细化指标;二是实行动态打分;三是绘制信用变化曲线;四是设置加分、扣分保留期限;五是“信用修复”制度;六是其他部门、协会、社会的综合治理等方面。  
三、相关问题解答  
(一)水路运输(含辅助业)的信用评价标准是什么?  
水路运输(含辅助业)评价内容由良好行为和失信行为构成,失信行为又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   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实行信用计分制,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有什么不同?  
一是范围界定不同。严重失信行为是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影响水运企业(含辅助业)经营资质,对企业信用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或者影响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具体内容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一般失信行为是除严重失信行为以外的其他失信行为。  
二是评价方法不同。严重失信行为采用名单制管理,水运经营企业(含辅助业)或相关从业人员一旦触犯严重失信行为,即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一般失信行为采用年度计分制,60分以下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统一列为C级,不公布分值。  
三是惩戒方式不同。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吊销许可证或停业整顿惩罚,并向“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实行联合惩戒,整改合格允许继续经营后,可申请进入信用修复期,启用计分制;C级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通过诚信约谈、加强现场监管、限制表彰等进行惩戒。  
(三)信用良好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有什么奖励?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为本辖区内上一年度得分排名前十分之一(按各细分领域)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开辟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建立“优先办理、急事急办、预约办理、容缺受理”机制;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即减少检查组人员、缩短检查时间,其中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普通货物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  
(四)   水路运输(含辅助业)   信用评价信息采信的依据是什么?  
1.县级以上水运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2.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相关水运行业协会的表彰证明;  
3.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4.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5.其他可以认定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五)水运信用评价信息如何归集?  
1.良好行为信息:由县级水运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相关水运行业协会分别登录   “港航管理系统”   填报。  
2.   失信行为信息:由县级水运行政管理部门登录   “港航管理系统”   填报。  
(六)水运信用评价结果如何应用?  
1.水运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县级水运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   其进行服务质量招投标、新增运力、扩大经营项目、经营权延续、表彰奖励、品牌创建、重点发展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依据。  
2.鼓励社会优质资源依法依规向信用良好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倾斜;树立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  
3.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为本辖区内上一年度得分排名前十分之一(按各细分领域)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开辟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建立“优先办理、急事急办、预约办理、容缺受理”机制;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即减少检查组人员、缩短检查时间,其中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普通货物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  
4.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   C    级”信用等级及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至少每   3    个月检查一次,加强现场核查,并进行诚信约谈;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限制参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等。  
(七)水运信用评价的异   议受理规定是什么?  
广东省水运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运(含辅助业)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虚假的,均可向相应的县级水运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水运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  
(八)《实施细则》的试行日期和试行期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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